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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图书出版合同的签订董 涛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的合法传播人之间,就著作权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传播者使用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出版合同不同于其他类合同,它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它是诺成性合同。作者不需要将稿子交到出版者手中,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2)它是双务合同。双务就是表明双方都享有权利,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通过合同确立以后,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自己的义务。3)它是有偿的。著作权人的作品是他的劳动成果,出版部门使用作品实际上是在使用他人的劳动,因此应支付一定的报酬。4)它是有期限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长时间不超过十年。 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订。 签订出版合同的意义在于:1)使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护,提高著作权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2)通过签订出版合同,出版部门对作品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促进有益社会的作品尽可能广泛、及时地传播。同时把出版经营纳入到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来,有利于建立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机制。3)有利于防止纠纷和及时解决纠纷。签订出版合同使当事人各方经过平等协商,依法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这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处理著作权纠纷的依据。4)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对外版权贸易。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合同时,若向出版社授有向第三者转授许可使用的权利,出版社便可和海外出版社洽谈著作权贸易业务,签订著作权贸易合同,从而实现著作权的增值。 前些年,由于我国没有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著作权人与出版部门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护。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著作应当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期限,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等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使著作权许可使用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正确的认识。由于长期以来养成的工作习惯,一些出版社没有重视合同的管理,有些编辑认为和一些作者有长期合作的良好关系,彼此信任,不会发生争议。有些编辑认为已经和作者达成了口头协议,再签订书面合同是多此一举,没有必要。著作权人有时也忽视了出版合同的签订。因此,一旦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之间发生纠纷就无法可依,双方利益得不到保护。 2.买卖书号导致出版合同难以履行。国家赋予出版社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有些出版社违反国家规定,将书号卖给一些个人或书商,编辑、校对、排版、印刷、发行等都由买书号的个人或书商全权负责,因此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往往不签订出版合同。一旦出现争议也就无法遵循。 3.出版合同的签订滞后。有些编辑在约稿时并未就交稿时间、稿件质量、稿酬标准、付酬方式等签订出版合同,只是达成口头协议,等到该出版的时候才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因此往往出现排版、印刷时出版社还拿不到稿子,匆忙之中,稿件质量得不到保证,加之编辑加工、排版、校对时间紧,影响了图书质量与出版社声誉。有的作者也在稿酬标准方面与出版社讨价还价,还有的作者说好按版税付酬,交稿时却要按字数付酬,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执。 4.书稿质量缺乏硬性衡量尺度。目前多数出版合同中也要求作者交稿应符合“齐、清、定” 的要求。但稿件质量的高低是个软尺度。有个编辑曾遇到这样情况,一位作者交的书稿,既无目录,又无页码,内容编排也不合理。退其修改,他说:“你说怎么改就怎么改,我没意见。”几经反复质量仍不理想,考虑到其可观的发行量,编辑不得不扮演起半个作者的角色,逐字逐句推敲斟酌,出版后又不得不按合同中的稿酬标准付酬。 为尽量避名免以上问题,编辑首先应该学习著作权知识,树立版权意识,充分认识签订出版合同的重要性。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尽量细节化,避免不必要的争执,使作者和出版社的利益得到法律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大象出版社) (ID: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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