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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编辑学会主办  
 
2001年第4期  
 
目 录

卷首语
·出版要以科技进步为动力
 
·版权贸易 异常活跃
·磁盘原稿与编校工作
·第六届全国年画评奖揭晓
·对提高编校质量的思考
·电子出版时代编辑新思路
·符号小,学问大
·格罗斯和《编辑人的世界》
·湖北省列选“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简析
·加快我国出版业市场化进程的意义与前景
·介绍新编《出版史料》
·毛晋刻书功过谈
·论书装艺术审美客观标准的多重性
·“三个代表”与科技编辑工作创新
·是“O”不“0”
·网络版图书要发挥网络的技术功能
·《学报编辑工程论》出版
·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与先进的出版理念
·也论出版创新
·在编辑工作的“接合部”
·出版集团的财务机制创新
·编辑批评及其方法
·图书选题策划中的文化因素
·第四届全国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开始征文
·对我国编辑学理论研究深化的重大贡献
·国际化背景下汉字的发展
·编辑学理论纲要(下)
·胡青坡与中南人民文学艺术出版社
·加入WTO与我国版权保护
·科技编辑工作中的常识性错误及其辨识
·试论期刊刊名的虚与实
·我国图书买方市场的特征及对策研究
·网络出版的特点和发展前景
·编辑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新时期编辑活动新的特点和要求
·一扇了解阿拉伯世界的窗口
·知识经济与高校学报创新
·传统图书与网络图书阅读差异比较

 

编辑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段 维


    编辑工作与著作权密切相关,但并非每个编辑都有这种意识和行为的自觉,探讨编辑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不仅是基于理性的思辨,而且是实践的呼唤。
    一、选题策划与著作权
    选题策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选题的名称、性质、内容、读者对象、印装规格、出书时间、作者的挑选、编辑思想的宣传与贯彻等印前策划,还包括营销策略、宣传评论、市场信息的反馈、收集与处理等印后策划。选题策划的全过程,就是编辑围绕选题和作者进行运筹的工作过程。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编辑工作既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又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由此出发,编辑人员的选题策划就不得涉及违禁内容。这类内容归纳起来可分为8个方面:(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秘密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几方面的限定是从政治的高度来规范的。有的出版社就是在这些方面因把关不严而受到处罚。当然,更多的问题主要发生于“非政治”方面,下面仅举几例。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这里说的汇编作品主要指根据特定需要和要求,选择若干文字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一部作品,其中就有一个被选录作品作者的授权问题和付酬问题。一些出版者借口涉及的作者太多,有些作者是否健在难以落实,有些作者地址不详等原因,未经作者授权,先行出版该作品,赤裸裸地侵权。有的出版者采取在书末或报刊上登载寻求与作者联系的声明,以显示自己的“诚意”,但书出了,侵权在先,再好的声明也不能逃避违法的责任。事实上,上述授权问题并非无法解决,如可以事先委托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代为联系作者的授权事宜。还有一种情况是所选录的作品属“法定许可”,即可不经作者授权,但必须支付报酬。如无法与作者联系,可将稿酬投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代为转递,否则也会构成侵权。
    2.多媒体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多媒体作品是指将传统的以文字方式表现的计算机信息在程序的驱动下以文字、图形、声音、动画等多种方式展现出来的制品。这种作品实质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汇编作品,不过和文字作品相比,多媒体所选用材料的来源非常复杂,有的是作者自己创作的,有的是从他人那里获取的,还有的是属于公共领域的材料,所以,处理好多层次、多种类的作品授权问题难度更大。从现有的一些多媒体出版物来看,侵权现象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它是一种新的出版形式,被侵权人还没有像重视图书等那样重视多媒体的侵权。从选题策划的角度来看,编辑人员应事先考虑并处理好版权问题,对复杂的事物可以采用化繁为简的方法处理,如可根据多媒体材料的不同来源解决授权问题。制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材料享有著作权,对公有领域的材料不必考虑著作权人的授权,关键是要处理好他人享有著作权材料的使用问题。多媒体制作可通过委托合同、转让合同和使用合同对从他人那里获得的材料享有合同所规定的版权权利。不过由于涉及的权利太多,逐一寻找这些著作权人确实是相当困难的,即使找到了权利人,要分别取得每个人的许可,其成本也非常高。这个问题已开始制约着多媒体产业的发展。依笔者看来,可以参照文字作品授权的处理方式,建立一种多媒体作品的集中管理或集体管理模式,成立专门机构,或扩大文字作品管理或代理机构的职权范围,来完成有关授权问题的协商与合作。还可以将有关稿酬寄给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代为转递。尽管这类问题处理起来相当复杂,但编辑在策划这类选题时不能不对著作权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3.网络下载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对网上作品进行下载(这里不包括网络浏览的暂时复制或称网络缓存),然后整理汇编成书就称网络下载作品。这类作品一是涉及时效性强的热点问题、新闻人物等,作者几个通宵从网上下载相关资料,然后快速编辑成书;二是指一般汇编作品中涉及到从网上下载的部分内容。不管哪种形式,都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只是获得这种作品的授权更困难些,因为站点包括的内容很杂,难以逐一审查其版权状况(即某站点是否包含了侵权材料)。问题的解决并无成熟的方案。有学者以反问的方式提供了思路:一是借助政府的支持(立法——本文作者的理解),二是图书馆承担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责,三是向社会发征集启事获得授权,四是以各种标准合同解决个案问题①。这看似是作者的问题,但出版社如果不问授权情况就出版这类作品,同样是侵权责任人。
    二、审稿加工与著作权
    1997年6月,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八条规定:“审稿是编辑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一种从出版专业角度,对书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理性活动。”要“坚持稿件的三审责任制度”。审稿的主要任务是,对审读的稿件作出准确全面的评价,从而决定取舍;对确定采用但尚有缺陷的书稿提出修改意见,使其从内容到形式完全符合出版质量要求。审稿应从“大处着眼”,相对于自策划选题,它是二次把关;相对于自由来稿,它是首次筛选。笔者曾根据审稿心得编制过《人文社科类图书编审注意事项》发给社内编辑人员参考,共有14个值得注意的问题:(1)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著作;(2)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作品;(3)有关中共党史重要事件及回忆录的作品;(4)有关“文化大革命”的图书;(5)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作品;(6)有关军事题材的出版物;(7)有关国民党历史人物的作品;(8)有关台、港、澳的出版物;(9)有关外交工作的作品;(10)有关神秘文化的作品;(11)有关古籍整理图书;(12)有关性知识、性科学方面的图书;(13)有关地图的出版物;(14)有关外国作品的翻译出版物。这些方面在审查自由来稿时更加值得注意。
    与审稿对应的是编辑加工。编辑加工是从“小处着手”,它的任务不是发现优点,而是改正缺点,主要清除原稿在细节上存在的缺陷和差错,当然,如在审稿时忽略了的大问题,加工时也应当解决。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指出:“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既赋予编审人员权利,又对其权利加以限制。为了提高作品的质量,编辑人员征得作者同意,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或删节。这里要处理好文责自负与编辑把关的关系。我们认为,文责自负与编辑把关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矛盾统一。文责自负不能排斥编审人员的正确意见,编审把关也不能不顾作者权益而对作品肆意删改。有些编审人员囿于“文责自负”的框框,不认真把关,结果发生侵权时自己负连带责任还大喊冤枉,如出版物中出现抄袭行为或某些观点中伤他人等就属这类侵权现象。与之相反,有的编辑人员则滥用权力,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实质性的修改,结果侵犯了作者的权利。其实,只要编辑人员与作者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交流,矛盾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三、编辑工作中常见的侵权现象编辑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情形多种多样,有时是单一侵权,有时是重叠、交叉侵权,这里仅略举几种容易造成侵权的现象。
    1.未经作者同意,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更改作品名称,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前后辅文等,都属于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这类修改最好是有作者的书面授权意见并存档备查,切忌自作主张地大删大改。事实上,即使对作品进行非实质性修改(改正科学性错误或技术不规范之处)也应让作者过目。有些编辑人员将自己所作的修改记录下来,让作者集中复核,这种做法是可取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合作作者的署名、排名顺序必须经全体作者同意;如要变动,也必须经全体作者授权,编辑人员切不可介入或越俎代庖,否则容易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2.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作者成果。这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的编辑人员利用手中对稿件取舍的权力,强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或自己对稿件的修改确实付出了心血而暗示作者将自己挂名;二是违反职业道德,将作者的成果窃为己有,先行发表。《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因此,没有直接创作作品或只是履行编辑职责而帮助作者提高作品质量者均不能成为作者。至于窃取成果就更是为著作权法所不容。
    3.拖延支付或隐瞒少付作者报酬。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一条指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出版,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六个月后付清印数稿酬。”一些编辑人员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由于工作忙或其他考虑,经常不及时向作者支付报酬。有的甚至在版权页上少载图书印数或不标明印数而少付作者的报酬。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也损害了出版者的声誉。
    综上所述,编辑工作与著作权问题相伴始终。编辑不仅是图书质量的把关人,也是作者权益的保护者。编辑从策划组稿到审稿加工都应当树立这样的意识:一方面,我们代表国家利益,要牢固树立阵地意识、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我们维护作者权益,要不断强化尊重作者、维护著作权的意识。只有这样,出版事业才会健康地驶上快车道。

    注 释
①张 平:《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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