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高新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新规则,2001年10月27日,在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10年之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重要的修订。值此时刻,回顾和分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研究进展,总结经验教训,对加强我国的出版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出版界的很多专家、学者提出了加强出版法制建设的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出台了很多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重要的有《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近20年出版法制建设研究园地硕果累累。从整体上看,由于出版法制涉及出版物(包括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著作权、稿酬、中外合作交流以及“扫黄”、“打非”等方方面面,来自不同领域的研究者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出版法制展开研究,其研究的目的性非常明确,研究成果为加强我国出版法制建设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
1 出版法制建设的研究进展 纵观20年的发展,出版法制建设的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园地不断增多,科研活动日益频繁,科研成果与日俱增,研究领域不断扩展,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新的开拓。
1.1 研究队伍 出版法制建设的研究队伍不断壮大。这支队伍最初是“单兵作战”,后来发展为有组织地进行研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有学者看到“市面上出售一些既无出版者名称和出版日期,又无明确标价,有的甚至是用久已废弃的繁体字印刷的书籍”,开始呼吁“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完备的出版法,使惟利是图的‘出版商’为法网所阻,无空子可钻。” [1]作家王蒙有感于“选刊、文摘泛滥、重复出版问题严重、凡好书都买不到的怪现象”,也呼吁“我国应有出版法” [2]。读者武云龙“看到张贤亮的中篇小说《男人的一半是女人》分别由三家出版社同时出版,认为它超出了广大读者的需要,也超过了我国目前物质还比较贫乏条件下的承担能力,同时也与出版法中的‘版权所有’思想相悖离”,呼吁“应当把读者利益当作制定出版法的根本原则之一” [3]。这些呼声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很大的反响。“在全国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和五届政协第五次会议上,委员们针对我国出版业的落后现状,提出要尽快制定出版法和版权法。在会上,姚雪垠委员说,现在国家大法制定了,应该尽快制定出版法” [4]。20世纪80年代中期,党和政府重视读者的呼声和委员们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着手版权法、出版法的起草工作。开始进行版权法、出版法立法时,作为工作班子的研究小组不足10人。随着立法的进展,通过专业培训和工作实践,出版法制研究队伍逐渐发展起来。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管理机关陆续成立以后,有了一批著作权专职干部;全国各高校编辑出版学专业、知识产权法学专业、知识信息管理专业的师生投入研究,不断壮大了研究队伍,并提高了队伍的理论业务素质。更多的专家、学者投入到出版法制建设的研究队伍中,使这支研究队伍既有出版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又有作家、艺术家、科学家、立法、司法工作人员等,而且遍布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形成了一支出版法制研究的生力军。
为调动社会力量和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对出版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文化部党组根据中央书记处的决定,于1982年11月26日在北京成立国家出版委员会。国家出版委员会是文化部党组领导下的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咨询机构,其中一项主要任务就是对出版法规的制订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以便政府出版管理部门掌握出版方向,促进出版事业发展。
为了加强协调和交流,专业学术团体也应运而生。1989年8月1日,辽宁省率先成立辽宁省版权学会。中国版权研究会于1990年3月9日在北京宣告成立。1990年8月22日,安徽省也成立了安徽省版权学会。到现在为止,几乎每个省都成立了省一级的版权学会。
20年的出版法制建设研究,不但初步形成了一支专业队伍,还造就了我们自己的专家。仅著作权研究领域就人才辈出,如江平、谢怀栻、郭寿康、汪衡等是我国当代第一代的著作权专家。第二代专家以郑成思、沈仁干、刘春田等为代表,郑成思是国家级专家,他还是国际著作权学会的会员,先后当选为该学会的理事、顾问。刘春田、郭寿康也先后被接受为国际著作权学会会员。我国著作权专家在国际学术界崭露头角[5]。第三代的专家则数吴汉东、许超、韦之、应明等。现在一批年轻的学者又以著作权研究为己任,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以及著作权与国际接轨问题展开研究,这批人中以陈传夫、薛虹等为代表。陈传夫主持完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资助项目“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研究成果《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已由武汉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薛虹是师从郑成思教授攻读知识产权法的博士研究生,其博士学位论文《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1999年发表于《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而另一表明她“行进在科技与法学交叉点前沿” [6]的课题《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已由法律出版社于2000年7月出版。
1.2 研究园地 出版法制建设的研究园地不断增多。最初研究者只能借助各种报刊发表自己的观点,如上文所提专家、学者的呼吁就是通过《新观察》、《经济日报》、《长江日报》等发出的。其他的报刊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艺报》、《文学报》、《文汇报》、《书林》等有时也刊载出版法制研究方面的文章。从1978年新闻出版署主办的《出版工作》设立《版权工作》、《国外版权情况》等栏目之后,出版法制建设有了自己的研究园地,刊登出版法制研究文章的报刊也越来越多。《新闻出版报》、《中国出版》、《出版发行研究》、《中国图书商报》、《编辑学报》、《编辑之友》、《出版广角》、《出版广场》、《出版科学》、《法学杂志》等刊物,有的设有《出版法苑》、《法制空间》栏目,有的设有《出版法》、《版权法》等栏目,在宣传、普及版权法和出版法研究、版权法研究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研究会1990年12月创办的《著作权》杂志,更是一个研究著作权的专门刊物。该刊设置的主要栏目有:《专题研究》、《著作权管理》、《案例分析》、《法律咨询》、《国外著作权法制》、《书刊评介》等,其目的在于探讨学术,传递信息,普及知识,为实施著作权法,逐步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服务。此外,刊登著作权研究文章的刊物还有《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以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出版工作、图书评介》(2000年起改为《出版工作》专辑)、《民商法》等。
1.3 科研活动
为了促进交流,有关方面也积极组织学术活动,出版法制的研究活动日益频繁。1990年6月新闻出版署在北京召开全国新闻出版法制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总结交流新闻出版署1987年成立以来新闻出版法制工作的经验,研讨完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当前出版法制工作的任务和加强新闻出版法制建设的措施,更好地为繁荣社会主义新闻出版事业服务。1992年12月新闻出版署在西安主持召开了全国新闻出版政策法规工作研讨会,会议认为,1990年6月全国新闻出版法制工作会议将建立和完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作为中心工作以来,新闻出版政策法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事新闻出版政策法规工作的队伍已初步建立,并在普及新闻出版法律和规章、“扫黄”、“打非”、行政复议及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但从总体上看,与经济立法相比,新闻出版立法由于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与既定的目标相差甚远,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此外,1996年6月中宣部出版局和新闻出版署图书司在北京举办了首期出版法规强化培训班,这次培训班采取了总结本单位的经验教训与学习出版法规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参加培训班的社长、总编辑联系实际,认真学习了有关出版法规,反思工作,总结教训,并就加强出版社内部管理进行了实质性的讨论。
1997年6月全国新闻出版法规研讨会在合肥召开。与会者就如何贯彻落实《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学习、研究、讨论。从到会的26个省、市、区新闻出版局的情况看,设有政策法规处的局有9个,合并在办公室的有9个,合并在版权处的有7个,设在调研处的有1个。各省的法制工作都有自己的特点,但是有两点共识:领导重视是法制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机构健全、职责明确是法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著作权研究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就开展起来。1986年9月10日,为纪念伯尔尼公约签订100周年举行了版权学术座谈会。1988年6月在上海举行了京沪版权理论研讨会。同年10月,全国版权案例研讨会在湖南大庸召开。11月在四川峨嵋召开的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首届学术年会也交流了著作权研究论文。1990年3月,中国版权研究会成立,同年5月与四川省版权局、湖南省版权局在成都联合举办了全国版权理论研讨会,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有46篇。此后,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研究会每年都要举行一次版权理论研究年会,每年的年会均有一个中心议题。如1991年8月年会的议题是“著作权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中的许多问题”,1992年9月年会的议题是“我国的版权制度与国际版权公约”,1994年3月年会的议题是“版权保护对促进亚洲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1995年10月年会的议题是“著作权法的修改与完善”,1996年5月年会的议题是“数字技术与版权保护”,2000年4月年会的议题是“网络著作权问题”。同时,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有一个年度合作计划。根据这个年度合作计划,1998年10月,双方在上海举办了版权新条约亚太地区研讨会和视听表演议定书亚太地区协商会;1999年10月,双方在昆明举办了版权与有关权集体管理亚洲地区研讨会以及版权集体管理国家研讨会;2001年3月,双方在广州共同举办了关于WCT与WPPT及其对版权产业的影响亚太地区研讨会。另外,中国版权研究会和台湾两岸图书出版合作委员会还分别于1993年12月在北京和1997年5月在台北举行了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就两岸著作权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还有其他机构举办的著作权研讨会,如1997年5月,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联合在北京举办了教材著作权研讨会,专门探讨了教材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这些学术交流活动对著作权法的制定、宣传、普及、修改和完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1.4 研究成果 在20年的研究活动中,从最初几百字的小消息、不足千字的小短文,发展到几千字的学术论文、上万字的理论文章、以至几十万字的学术专著,出版法制研究方面的成果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发表在各种报刊上的出版法制研究方面的文章在千篇以上,出版的教材、学术专著、论文集有几百种,仅著作权研究方面的专著就有近200部。其中,沈仁干1982年编著的《国际版权手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版)是一部有价值的参考工具书;沈仁干、钟颖科合著的《版权法概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8年11月版)是第一部系统全面的著作权专著;郑成思的《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3月出版、1997年8月修订再版),既“论述了传统著作权体系的各个方面,也对一些边缘领域作了探讨,可以说是一部学术水平最高的专著” [7]。
1989年5月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的编辑出版教材领导小组制订了编辑出版专业高等教材编写出版规划,1992年这套教材被列入国家教委高等专业教材的“八五”规划[8]。辽宁教育出版社陆续出版了18种编辑出版专业高等教材,其中就有《出版法概论》、《著作权法概论》等出版法制研究方面的教材。此外,湖北教育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安徽人民出版社还出版了著作权研究方面的论文集《全国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版权研究文选》、《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文选》等。
1.5 研究领域
出版法制研究主要集中在出版法和版权法两个领域。其中对出版法的研究,涉及出版法制的历史和现状、出版自由、《出版管理条例》的介绍、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出版物市场管理特别是“扫黄”、“打非”等;对著作权保护的研究从翻译介绍外国研究成果开始,拓展到著作权保护的历史、著作权的立法、著作权管理制度、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介绍与研究、著作权的行使、稿酬制度、著作权纠纷与案例、我国与国际公约的关系、数字技术的挑战与网络版权制度、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版权保护等十多个领域。
2 关于出版法的研究
出版法作为国家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广大研究者也投入很多精力展开研究。在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中,有研究汪伪《出版法》的,也有研究国民党政府《出版法》的;有对建国以来我国出台的出版法规进行归纳总结的,也有研究单行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的,还有从宏观上研究出版自由的;有对我国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问题进行研究的,也有专门探讨出版物市场管理特别是“扫黄”、“打非”问题的。
2.1 出版法制的历史与现状 对出版法历史的研究,以一些个案研究为代表。如《学海》1994年第2期发表了王春南的《汪伪〈出版法〉及实施后果》[9]一文。该文详细介绍了汪伪政府成立后,为了推行“和平反共建国”的反动“基本国策”,配合其主子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实行殖民地的奴化教育,统制出版,钳制舆论而出台《出版法》的经过及该法的主要内容,让人们了解到汪伪《出版法》的实质。《民国档案》2000年第4期发表了张仁善的《国民党政府〈出版法〉的滥施及其负面效应》[10]文章,该文介绍了国民党政府有关新闻法规的演变、抗战胜利后《出版法》的存废与民主宪政的呼声、《出版法》的滥施及其负面效应等,认为“国民党政府许多见不得人的事只许官府去做,不许舆论去说;为了进一步控制舆论导向,国民党政府在出版法之外,不断制定新的新闻标准,限制新闻报道范围;国民党政府及部分官员十分害怕媒体揭开他们不可告人的伤疤,不惜在执行出版法的幌子下,干着妨碍新闻自由的行径;但国民党政府控制舆论,并没能挽救灭亡的命运;国民党政府本想通过控制媒体,压制舆论,掩人耳目,结果欲盖弥彰,进一步促进了民众觉醒。”
对出版法制现状的研究,以赵从旻、白古山的《当前我国出版法制的现状、问题及其他》[11]和骆丹的《出版法规和出版管理》[12]为代表。前者总结了从新中国成立到1995年为止我国出版法制的现状,认为我国已公开颁布实施的各类出版法规共约398件,其中主要有图书出版、印制、图书发行、著作权、中外合作交流、电子出版管理、版权贸易、稿酬以及“扫黄”、“打非”等项内容,并分析了出版法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出版法制建设的对策。后者在总结我国的出版法规除具有法律法规的共同特点,如阶段性、强制性、时代性外,还具有初创性、实践性和过渡性的特点,并从历史分期和内容分类两个方面分析了建国以来我国出版管理与出版法规的沿革情况,认为我国的出版法规,根据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统计法、保密法、广告法、著作权法等国家法律有关条款制定的出版规定,第二类是出版工作的带全局性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第三类是出版各条块的专门法规。作者还择要介绍了有关的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图书编辑出版法规的内容。
2.2 关于出版自由 关于出版自由的讨论,自我国宪法将“公民享有出版自由”列入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之后,就有研究者开始探讨出版自由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问题仍是出版界人士关心的话题。《关于出版自由的界限》[13]一文认为,“出版自由是不能被滥用的,它有着确定的界限,即不是任何人都享有出版自由,不是任何作品都可以发表或出版,不许个人办刊物或办出版社。在我国现阶段,出版自由就是指公民享有发表或出版其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一切有价值的作品的自由。”《出版自由之我见》[14]从界定“自由”的内涵和外延入手,分析了出版自由与党、出版自由与法的关系,认为政党对自己的出版事业应该有领导权,这时的出版自由应该是在政党的方针路线指导下的出版自由,任何超越政党之上的出版自由,都不符合自由的法则;出版自由的真正保障是自由的出版法,出版法保障的出版自由只能是在宪法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然后从社会上存在利用宽松的自由的环境赚昧心钱贻害社会的出版现象出发,提出制定并颁布《出版法》势在必行。《关于出版自由的是非问题》[15]一文认为,没有抽象的超阶级的出版自由,只有具体的阶级的出版自由;没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出版自由,只有相对的有限度的出版自由。《列宁论社会主义出版自由原则》[16]一文的作者认为,列宁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奠基人,不仅更加深刻地揭示了资产阶级出版自由在新形势下表现出来的极端反动性,而且在社会主义出版自由实践的过程中,全面论证了这种新型的出版自由的性质、特点及其物质基础,第一次明确地确定了社会主义出版自由原则,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出版自由的思想。《浅论言论出版自由》 [17] 一文分析了资产阶级出版自由的本质,认为只有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广大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才有了真正的保障。
2.3 关于《出版管理条例》的介绍 《出版管理条例》是国家管理出版产业的行业大法。它是建国以来出版管理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但《出版管理条例》的出台却经过了漫长的历程。1985年,原国家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出版法;1988年3月,新闻出版署成立新的出版法起草小组,继续该法的调研起草工作;1994年8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总理李鹏1994年9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草案)》。1994年10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草案)》。审议的情况表明,制订出版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但现实生活又迫切需要依法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基于这种情况,199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撤回这个议案,建议由国务院先制定一个有关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于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出版法草案为基础进行了局部的调整和修改,起草《出版管理条例》,特别吸收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有关重要内容。1997年1月2日,《出版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之后,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其中《繁荣出版事业的法律保障》[18]一文分析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阐述了《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对于《条例》贯彻实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意义与作用》一文[19]认为,“《出版管理条例》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家出版行政部门‘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的背景下颁布实施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4 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研究
关于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问题,石峰在《中国出版》1999年第2期发表的《依法行政 促进新闻出版管理方式的变革》一文中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出版事业的性质,要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根本宗旨。“主事”必须公道,“治事”必须符合人民利益,符合国家的利益。惟有依法行政,才能正确行使权力,促进新闻出版事业繁荣健康发展。为此,在管理理念上要摆正三个关系:一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二是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关系;三是“管住”与“管好”的关系。新闻出版管理机关首先要“管住”新闻出版活动,使之健康有序地发展。但是管住只是最低要求,不是最终目标。“管好”是目标。邓本章的《新闻出版管理依法行政问题研究》[20]也值得一读。作者从依法治国、国际竞争等角度论述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若干重要原则及改进思路。聂振宁在《关于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思考》[21]一文中提出:“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我国出版行政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出版行业及社会出版活动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以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深入细致地探讨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必备前提、中心环节和关键因素,为加快其进程作出努力。其必备前提是出版行政管理法规系统化;中心环节是出版行政管理必须严正依法;关键因素是加强出版行政管理主体建设。”
2.5 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的研究 出版物市场管理,是对出版物出版后进入流通领域的征订、批发、零售等活动的管理。对出版物市场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扫黄”、“打非”这一领域。1989年中央提出开展“扫黄”斗争。从那以后,“扫黄”行动持续不断,“扫黄”斗争一浪高过一浪。“打非”工作则由来已久。有文章专门研究我国历史上对非法出版活动的打击,如“宋代打击非法出版活动述论” [22]。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是维护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自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以来,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已成为出版管理中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
对出版物市场管理、对“扫黄”、“打非”方面的实践经验,既有研究者个人在理论上的总结,也有出版管理机关召开的出版物市场管理座谈会,更有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的资助。把“非法出版活动”作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课题,是一个突破,体现了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管理的重视。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就是张志强主编的《非法出版活动研究》[23]一书。该书是国内第一部研究非法出版活动的专著,荣获2001年中国图书奖。全书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角度,界定了非法出版活动的内涵,阐述了非法出版活动的危害,考察了国内外非法出版活动的历史,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法出版活动产生的原因,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对非法出版活动的整治历程,就协作出版与买卖书号、出版法制建设与打击非法出版活动、近年来的纸介质非法出版物、非法光盘问题等进行了具体论述和分析,最后提出了遏止非法出版活动的对策。该书对于深入了解非法出版活动的历史与现状,加大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力度具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1995年年中,由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扫黄办”)和新闻出版署发行司联合在福建召开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出版物市场管理的座谈会。会议总结交流了各地出版物市场治理整顿的经验,分析了当时出版物市场的现状,研讨了加强出版物市场管理、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出版发行研究》为了及时总结这方面的经验,积累认识成果,专门在1995年第6期以“出版物市场管理专辑”的形式对这次会议进行了集中报道。这是全国第一本研讨加强出版物市场管理的专辑,它的出版,对加强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有关“扫黄”、“打非”方面的研究文章非常多,不少研究者分析书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市场存在的问题,揭露出版物出版发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应整顿出版秩序、整顿书刊市场,并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设立“非法出版罪”,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这些论点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了人们对“扫黄”、“打非”斗争的认识,对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的作用。
3 关于著作权法的研究 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出版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长期以来我国缺乏以法律保护著作权的实践,但一旦决定进行立法,我国版权界即“着手收集、翻译国外不同法系、不同政治制度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状况以及国际著作权公约,进行分析比较以资借鉴;对我国历史上的几部著作权法及1949年以来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分析研究,同时向各有关方面作调查,派人出国考察等,以便为立法工作提供资料和意见,所有这些也都是著作权的研究工作,即情报研究和调查研究” [24]。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在出版法规体系中,著作权保护的分支体系较为完善” [25]。不仅有使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进入真正有法可依阶段的《著作权法》(1990年),还有配套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和为与国际著作权保护接轨而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以及一系列的稿酬管理规定和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
从总体上看,20年来我国著作权法方面的研究以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的颁布为时间界限经历了两个10年。前10年(即20世纪80年代),以呼吁尽快出台著作权法为特点,其研究成果为我国立法机关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作了理论上的准备;后10年(即20世纪90年代),以《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为起点,又经历了两个5年。第一个5年,是普法的5年,以宣传介绍《著作权法》为主;第二个5年,从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法:特点、优点、缺点》[26]一文系统分析版权法的特点、优点、缺点开始,版权界的专家、学者对著作权法展开了全面的研究,特别是不断发展的高新技术对著作权法形成强烈冲击后,很多学者开始呼吁尽快修订著作权法以适应时代的要求,直到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著作权法》的决定,由此可见理论研究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具体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
3.1 翻译介绍外国版权研究成果
著作权的学术研究是从翻译介绍外国研究成果开始的。国内作者的论文,最初引用的材料、案例也大多是国外的。其中对外国版权的翻译介绍主要涉及亚洲、欧洲、美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亚洲主要介绍了日本、韩国、印度、海湾国家的版权法;欧洲主要介绍了欧共体、德国、英国、苏联及南斯拉夫、保加利亚、法国、波兰等国的版权法;美洲地区主要介绍了美国、墨西哥、巴西等国的版权法;还对澳大利亚、非洲法语国家的版权法进行了译介。这些译介外国版权立法情况的文章,为我国版权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和意见。
3.2 著作权保护的历史研究 我国的版权研究者从版权制度的起源、版权观念的形成、版权的产生与发展、著名人物的版权思想、著名出版机构与版权保护等几个方面对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历史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一批有影响的研究论文,使人们了解到“无论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都无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因此,如果版权的产生是与印刷术联系在一起的,它就应当最早产生于我国” [27]。至于“版权在我国形成的历史渊源,要从版权观念的形成说起,就其历史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那时,作者因创作而要求享有精神权利已得到社会的承认,版权观念处于形成的萌芽时期。后来,作者享有经济权利,使版权观念在中国进入第二阶段。到了宋朝,开始在法律上确认编著者和版刻者的权益,并对任意侵权者规定严格的制裁办法” [28]。“可惜,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以及闭关自守的政策,机器在工农业生产中运用较迟,经济发展缓慢。因此,虽然中国在世界上较早产生了版权观念,但是停滞不前,直到清朝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大清著作权律》,比全世界第一部版权法1710年英国的《安妮女王法》却要晚了二百年” [29]。这说明版权观念“形成的基础是发达的科学文化和繁荣的商业经济。它的发展则依附于先进的知识载体和传播工具的发展” [30]。在研究著作权保护的历史中,王清的一组论文研究严复、张元济的版权思想,研究商务印书馆与中国近代版权保护,是著名人物的版权思想和著名出版机构与版权保护研究方面的代表作。
3.3 著作权立法研究
早在1983年初,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版权研究小组的沈仁干就接受记者采访,提出应“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版权法” [31]。之后,研究者从不同侧面分析新技术对版权的影响,提出版权立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普及版权知识很重要,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呼唤《版权法》尽早出台,广大作者呼唤“保护神”等,探讨在我国进行全面版权立法的必要性,对《版权法》的颁布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之后,不断有文章介绍《著作权法》出台前后的背景,分析现代著作权立法的理论与基本原则,宣传著作权立法的原则特点和社会意义,提出著作权法是文化人的行为准则,是创作者的福音,指出应尊重知识,依法保护智力成果。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著作权法》的滞后性明显地表现出来,于是有学者全面分析《著作权法》存在的缺点,认为《著作权法》中“出现了多处‘一语两解’的实例(如发表、录音、编辑等词),以合同取消作者的法定权利,对侵权未规定法定赔偿额,第四十三条的特例离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太远,对一些术语所下定义欠妥,对计算机软件的特殊保护已显得多余”等。因此,“立法的‘完成’,不等于‘完善’,仍需继续总结经验,开展积极的讨论” [32] 。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受到强烈冲击,版权界的一些学者们即开始研究信息技术对著作权法的影响,提出修订《著作权法》的建议,体现出强烈的时代性。如“信息高速公路的产生并未动摇著作权制度的基础,但对《著作权法》中的一些具体规范造成了冲击。合理使用中的‘个人使用’的范围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被进一步限定” [33] 。“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如数字化技术产品的著作权性质、多媒体节目产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及对于开发多媒体节目产品中使用他人作品的管理等”[34]。“《著作权法》虽然能够原则上涵盖数字化行为,但一些具体问题如复制、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网络传输等仍值得考虑” [35]。“高新技术的发展,既依赖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又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影响,特别是高新技术对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如作者身份原则、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原则、‘固定’原则、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著作权国际保护原则等产生了影响,但无论将来如何修改《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应改变” [36]。研究者论述新的技术对《著作权法》的影响,提出面对新技术的冲击《著作权法》应如何修订的问题。这些修订的建议涉及新技术条件下新产品的著作权性质问题、复制权、网络传输权等问题,对我国修订《著作权法》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3.4 著作权管理制度研究 对著作权管理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版权行政管理机构、版权管理体制、行政执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方面。1985年7月25日,中国国家版权局正式成立。这个局的首要任务是起草版权法,为此后加入国际版权协会组织作好准备。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建立国家和省市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自著作权法颁布之后,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建立了著作权管理机关,但这些机构都是在省新闻出版局加挂的副牌,版权局局长由新闻出版局局长兼任,这就留下了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当事人不认可处罚而进行行政诉讼的隐患”。另外,“我国著作权管理工作人员少,编制不能落实。就是一般的日常管理、调解纠纷、宣传咨询等工作也难以招架”。因此,应强调部门执法责任制,即“不论专利、商标还是著作权,哪个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哪个部门负责。做不好,其主管部门领导有责任” [37]。
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颁布时,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没有来得及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但《著作权法》颁布几年后的实践证明,“缺少实施法律的机制,特别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法》的执法情况就不尽如人意” [38]。研究者搜集材料,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到对中国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识,深入探讨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议我国修改《著作权法》时,应“单为集体管理列一章,至少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法律地位和基本权限,同时规定来自政府的监督机制” [39]。这对修订《著作权法》时增加集体管理制度起了舆论上的引导作用。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就在第八条专门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地位、性质和基本权限。
3.5 著作权研究 对著作权的研究,涉及对著作权的概念、特点,著作权的主体、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邻接权,著作权的限制,以及著作权的保护期等方面的研究。有关这些方面的研究文章在著作权法研究领域数量最多。
首先,关于著作权概念的论争是从“著作权、版权、出版权是一回事吗?” [40]开始的,研究者通过辩释著作权与版权的异议,广泛探讨著作权概念中的是与非,质疑“著作权这个名称科学吗?” [41]认为“‘著作权’与‘版权’在中外都是同义语” [42],主张“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称‘著作权法’为好” [43]。或者是专家们的意见起了作用,或者是经过理论上的争鸣,大家达成了一致,1990年9月7日颁布法律时,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为了消除歧义,在其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现在,在国内,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版权”与“著作权”,如无特别说明,基本上是互用的。
其次,关于著作权主体的研究,以沈仁干在《出版工作》上发表的一组论文为代表,广泛探讨了“编辑能享有版权吗”、“作者和版权所有者兼谈版权的归属”、“谈遗作的版权保护”、“作者及其他”等。费安玲一方面在硕士论文中专门探讨 “作者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另一方面也撰文论述“著作权的继承客体”及“作者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还有研究者提出“在职人员创作的作品及其版权归属”、“导演应否享有版权”、“学术专著的外文翻译权应该归谁”等。这些发表在《著作权法》出台之前的论点,对《著作权法》确定谁是著作权的主体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在《著作权法》颁布之后,研究者对著作权的主体又展开了深入的讨论,范围涉及“剧照民事权利的归属”、“律师制作的辩护词(代理词)著作权属谁”、“记者的著作权”、“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科技成果作品的著作权”、“教材著作权”、“音像作品的著作权”、“隐名作者及其著作权”、“违禁作品的作者不享有著作权”、“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分镜头台本的著作权”等等。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展起来之后,研究者又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了探讨。这些理论上的争鸣对明确著作权主体的范围和《著作权法》的修订非常有益。
第三,著作权的客体是著作权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就是作品,即什么样的作品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研究者在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客体的构成条件的基础上,提出版权保护的本质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著作权法只能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认为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舞蹈作品、建筑设计以及编辑作品和演绎作品、甚至节目预告表等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具备受版权保护条件的“反动作品、淫秽作品等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4]。研究者还探讨了“私人书信的著作权问题”、“信息汇编”的法律地位、“肖像艺术作品的保护”等等。著作权客体研究领域佳作不断,异彩纷呈。
第四,对著作权内容的研究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综合分析著作权内容的,第二类是专门分析著作权人身权利的,第三类则是专门分析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其中第一类的文章数量不多,主要是提出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部分。第二类文章《从列宁〈给斯大林的信〉想到作者的署名问题》[45],探讨了作者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与收回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特别提出“编书署名也要讲道德”、应该尊重作者的署名权、改编作品要署原作者姓名等。这些论述对出版领域端正工作态度,尊重作者权利起了一定的引导作用。第三类文章专门探讨作者的财产权利问题。研究者《从“一本书主义”说起谈谈作者的经济权利》[46],分析“作品的版权与财产所有权”,“合法的与非法的复制”,解决了“著作财产权的若干问题”。研究者还对编辑工作的版权问题进行了探讨,既分析了编辑作品的版权保护,又探讨了专有出版权,还以“一个姑娘能许两个婆家吗”的幽默语调巧妙地谈到了“一稿两投或多投”问题,使人们对著作权财产权有了充分的认识[47]。
第五,关于著作邻接权,研究者从“什么是版权邻接权”、“邻接权及其国际保护”、“邻接权的主体与客体”、“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等概念问题入手,探讨“出版社与作者的关系”、“报刊社在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与义务”、“表演者的权利与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与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问题。对著作邻接权的研究范围明确,论证透彻。
第六,关于著作权的限制问题,主要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研究者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谈到“‘参考’、‘引用’、‘抄袭’之间的区别”,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第七,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主要涉及“版权起始点的确定”、“几种特殊的著作权保护期”、“获得著作权的途径和著作权的保护期”等,这几个方面都有研究者进行探讨。
总之,对著作权的探讨是著作权研究领域最活跃的一块园地。在这一园地里,研究者的辛勤耕耘换来的是百花齐放,硕果满园。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介绍与研究 在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之后,为了让人们了解《著作权法》的制定过程,认识《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和颁布《著作权法》的重大意义,我国有几种报刊设专栏开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座[48](如《中国律师》开了“三讲”),进行著作权法问答[49](如《中国出版》连载了四次问答)和著作权法漫谈[50](如《文艺报》进行了十次漫谈),这些活动对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一些研究者围绕已经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分析其立法特色,认为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著作权法》,是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调动知识分子积极性的法律。同时,也有研究者开始分析“《著作权法》的若干立法缺陷”,探析《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这些研究活动对推动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是有积极意义的。
3.7 著作权行使的研究
著作权的行使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和转让等方式实施作品著作权,实现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由于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由他人来行使,因此,著作权的行使主要是著作权人将自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出去或者许可他人来行使。这样,版权研究领域的研究者围绕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这两种方式展开研究,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其中对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著作权合同、稿酬制度等专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特别是针对著作权合同,研究者围绕“签订对外合作出版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图书出版合同的法律特征”、“图书出版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投稿合同中的几个问题”、“影视制片中的合同”、“出版合同与专有出版权”等问题,各抒己见,使人们增强了对出版合同的认识。
3.8 国际著作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研究
为了缩小与发达国家在著作权保护上的差距,尽快与国际著作权保护公约接轨,我国的一些专家、学者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国际著作权公约进行了介绍。早在1979年《出版工作》就刊载了《世界版权公约简介》[51]一文,对世界版权公约作了详细介绍。之后,研究者对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著作邻接权的《罗马公约》和《唱片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都有专文介绍,指出加入国际版权公约是改革开放的需要。1992年两个国际版权公约在我国生效后,又有学者专门研究国际版权公约与我国有关法律的关系,对我国著作权法与两个国际版权公约进行比较,分析加入国际著作权公约对我国的影响,介绍两个版权公约对发展中国家使用作品的优惠,介绍关贸总协定与知识产权谈判。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之后,我国学者也及时对这两个条约的背景情况和实质性条款进行了介绍,国家版权局还与WIPO合作举办了版权新条约研讨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夕,研究者又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进行研究,比较TRIPS和WTO其他有关规则同我国现行法律及其实施中的差距,探讨相应对策,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好准备。
总之,在出版法制研究领域,有很多的研究者在默默耕耘。也正因为有了他们,我国的出版法制研究园地才欣欣向荣,繁花似锦。
注 释
1.魏万雄.应尽快制定出版法.新观察,1982(10):12
2.王蒙.呼吁应有出版法.经济日报,1985—01—10
3.武云龙.读者利益与出版法.长江日报,1986—12— 04
4.曹剑英、俞峰.出版业改革与法制的思索.法学,1986(10):46~47
5.7.24.陈昭宽.著作权研究十年述略.新闻出版报,1991—06—03
6.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
8.王耀先.出版社的经营管理.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10
9.王春南.汪伪《出版法》及实施后果.学海,1994(2)
10. 张仁善.国民党政府《出版法》的滥施及其负面效应.民国档案,2000(4):73~78
11.25.赵从旻,白古山.当前我国出版法制的现状、问题及其他.出版发行研究,1996(4):29~32
12.骆丹.出版法规和出版管理.中国出版, 1998(9)
13.世平.关于出版自由的界限.学习与研究,1982(8):7~10
14.郑俊琰.出版自由之我见.编辑之友,1989(3):18~21
15.袁亮.关于出版自由的是非问题.人民日报,1990—05—07:
16.童兵.列宁论社会主义出版自由原则.新闻与写作,1992(2):22~23
17.于言良.浅论言论出版自由.锦州师院学报:哲社版,1992(4):110~113
18.刘杲.繁荣出版事业的法律保障.出版发行研究,1997(5):6~10.该文认为《条例》的基本精神有三条,一是正确理解和行使出版自由权利;二是确认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性质;三是深化改革,建立新的出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掌握这三条基本精神,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各项条文的具体规定。作者还认为《条例》全文五十七条,自成系统。文字明白,不须多作解释,但为了学习中加深印象,换个角度从“关于坚持正确方向、关于促进出版繁荣、关于深化出版改革、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关于法律责任”五个方面重新排列了《条例》的内容,更加深了人们对《条例》的理解。
19.杨忠诚.意义与作用.中国出版,1997(12):48~ 49
20.邓本章.新闻出版管理依法行政问题研究.出版发行研究,1999(12):5~9.作者认为加强新闻出版管理的依法行政研究,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改善新闻执法力度,提高新闻出版管理权威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更是参与国际出版物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推进新闻出版管理的依法行政,必须坚持法律至上、行政民主、行政法律、行政公开公正、行政合理性、监督行政及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原则。坚持和推进新闻出版管理的依法行政,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强化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二是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新闻出版管理行政法律体系;三是切实加强新闻出版产业政策的研究和调控出版总量的力度;四是切实转变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的行政职能,为实现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五是建立一套完善科学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六是加强新闻出版行政道德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21.聂振宁.关于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思考.中国出版,1998(9):54~56
22.周宝荣.宋代打击非法出版活动述论.编辑之友,1994(3):63~ 69
23.张志强.非法出版活动研究.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10
26.32.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法:特点、优点、缺点.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1):64~74
27.郑成思.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版权研究文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08~121
28.王骅.版权的产生和发展述略.学术论坛:文史哲版(南宁),1987(2):69~72
29.30.朱明远.略论版权观念在中国的形成.编辑之友(太原),1986(1):88~ 90;102
31.尹蓝天等.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版权法.法学杂志,1983(3):35 ~38
33.郭禾.信息高速公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法学家(北京),1997(2):59 ~ 63
34.应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知识产权,1994(6):7~10
35.许超.面对数字技术挑战的中国著作权法.著作权,1996(3):17~20
36.陈传夫.高新技术对著作权基本原则的影响.著作权,1997(4):19~22
37.孙金海.版权行政管理机构与行政执法问题随想.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文选,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10:260~263
38.39.许超.浅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文选,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10:174~178
40.沈仁干.著作权、版权、出版权是一回事吗?出版工作,1983(4):71
41.张佩霖.著作权这个名称科学吗?法学杂志,1988(11)
42.郑成思.“著作权”与“版权”在中外都是同义语.法制日报,1990—06—18
43.刘春田.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称“著作权法”为好.光明日报,1989—01—24
44.赵惜兵.反动作品、淫秽作品等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法学杂志,1990(6):13~14
45.郝云.从列宁《给斯大林的信》想到作者的署名问题.出版工作,1978(7)
46.沈仁干.从“一本书主义”说起谈谈作者的经济权利.出版工作,1985(3):52
47.沈仁干.一个姑娘能许两个婆家吗谈谈一稿两投或多投.出版工作,1983(5):66
48.吴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座.中国律师,1991(2)(3)(4)
49.马晓刚、索来军等.著作权法问答.中国出版,1991(4)(5)(6)(7)
50.康式昭、王宁等.著作权法漫谈.文艺报,1991.4~7
51.《世界版权公约》简介.出版工作,1979(8):60~63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
(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