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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府审处书稿案例说明什么袁 亮
最近这些年,国内外媒体和书刊时有报道,美英等国政府直接审查书稿,随着就采取措施,或禁止其出书,或要作者删去某些内容后才能出版,或迫使作者推迟出书日期。这样的案例还不少,下面介绍数例: 1.美国华裔核科学家李文和与美国华裔作家谢汉兰合作,于2001年6月撰写《我的国家和我对簿公堂》一书,详细披露了美国政府在没有实质证据的情况下指控李文和窃取国家机密,以及这宗大案中许多鲜为人知的内幕。李文和在美国国家实验所工作长达二十多年,长期受到实验所负责人的信任,但美国政府怀疑他为中国窃取美国核武器机密。李文和在书中写道,美国联邦调查局花了近二十年的时间监视他的工作,目的是证明他的“间谍身份”。李文和于1999年12月被捕,未经审判就遭到9个月的单独囚禁。监禁环境恶劣,李文和在活动时仍要戴上手铐和脚镣。他患有肠癌,在狱中却得不到相应的饮食照顾。联邦调查局调查人员为了迫使李文和认罪,甚至恐吓李文和说,他将“被送上电椅处死”。但是经过长期的囚禁和调查,结果毫无所获,也没有抓到任何间谍证据。李文和于2000年9月13日获释,但他从此失去工作和选举权。 李文和在书稿写成以后,按照美国政府的规定,于2001年7月将书稿送美国能源部审查。审查人员坚持说,李文和提交手稿迟了,并怀疑他曾把手稿先给其他人阅读。他们还警告说,若手稿中有国家机密,而当局最终证实李曾提前把手稿交给他人包括编辑过目,李文和便可能再次面对泄露国家机密的诉讼,那就要“由司法部来决定,是否要追究责任”。李文和这部书稿原定2001年10月出版,由于遇到美国政府的审查和阻挠,到2002年1月15日才出版。 2.在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下运行的国家安全档案馆于2001年获得一部书稿,内容是关于美国在印尼1965年和1966年混乱时期对其进行的外交和情报方面的活动。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美英等国政府当年积极参与了苏哈托推翻苏加诺总统的军事政变,并支持其对亲共的近百万工农群众和政治活动分子的屠杀。美国驻印尼大使曾积极参与这次大屠杀行动。他们曾向印尼参加政变的将军们提供了5 000名印尼共产党干部名单,结果这些人很快被抓捕和处决。美国国家安全档案馆得到的书稿,在一定程度上披露了这场屠杀活动的内幕。该书称,美国驻印尼使馆为印尼治安部队提供了当时印尼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名单。该书还称,美国大使于1965年12月2日“为镇压行动签署了5 000万印尼盾的秘密费用”。该书还暗示,美国的情报导致十多万印尼共产党员被印尼治安部队杀害。 这家美国国家安全档案馆在2001年初,就“开始准备”出版这本书,但是他们没有按规定送政府审查,就开始发行了。结果马上遭到美国政府的查禁。2001年7月28日,美国国务院一位官员说,布什政府已下令停止发行这本书。他还批评发行此书的政府印刷局,他说,政府印刷局在国务院尚未进行“内部”审查前就开始发行这本书,是错误的。 3.美国核专家丹尼·斯蒂尔曼于 2000 年 10月前撰写了一本题为《中国核武器计划内幕》的回忆录。据媒体介绍,斯蒂尔曼曾经在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所供职28年,在他退休前后,自1990年春至1999年夏,曾先后9次访华,与中国核专家进行了接触,并参观了中国核武器研究设施,事后都曾向美国情报部门提供过简报。斯蒂尔曼这部回忆录,记录了他的访华经历,并且证明,中国发展核武器完全靠的是自力更生。他认为,中国并不是像美国一些人想象的那样,是靠“窃取美国机密”而取得核技术的突破性进展的。 斯蒂尔曼在回忆录写好后,按照规定,将书稿送至美国国防部和能源部的有关机构审查。2000年10月,美国能源部根据国防部的建议,发表一份备忘录,答复斯蒂尔曼“不予批准”,就是禁止出版这部回忆录。理由是“有损国家安全”和“可能破坏美国与中国的关系”。在这部回忆录被搁置18个月之后,在2001年6月,斯蒂尔曼控告美国国防部、能源部、国防情报局和中央情报局等政府机构阻止他出版这部回忆录。在斯蒂尔曼提出控告后几天,美国政府表示,这部回忆录只有85%的内容可以出版,其余15%的内容则不能出版。斯蒂尔曼的律师请求法院举行听证会,以判定美国国防部等机构是否有权阻止此书的15%的内容的出版。结果如何,此书是否已出版,一直未看到后续报道。 4.美国作家戈·维达尔在2001年“9·11”事件后写了一本题为《为了持久和平的持久战》的书,副标题是《为什么别人会如此仇恨我们》,书中有一章用的标题是:《2001年9月11日(星期二)》。维达尔在书中试图回答每个美国人都害怕的问题:“为什么别人会如此仇恨我们?”他在书中提到美国政府想让读者忘却的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被美国支持的拉丁美洲、亚洲和中东的独裁政权杀害和压迫的人数以千计;美国大垄断公司对贫穷国家的经济掠夺;在阿富汗反恐行动期间被美国炸弹炸死的平民达3 500名之多。维达尔对路透社记者发表谈话时说:“我在这本不长的书中列举了美国政府对其他国家进行的近400次打击。这些都是没有宣战的战争。他们的理由是,这些国家藏匿共产党。”维达尔还说,美国为了保持超级大国的地位和自己对世界的控制,数十年来一直采取不道德的做法。现在这种办法被用在美国自己身上了。 外国媒体在2002年9月3日报道,维达尔这部书至今未在美国出版,实际上是被禁止出版,但是这家媒体未报道政府审查禁止的细节。外国媒体还报道,维达尔这部书已经在意大利出版了。 5. 联合国武器核查员斯考特·里特写了一本名为《伊拉克解决方案》的书,计划于1999年4月出版。这部书涉及他在伊拉克武器核查期间的工作。里特的律师还说:“里特先生坚持认为,他的书中虽然有些地方会令一些重要的政策决策者感到不舒服,但是没有任何内容会在国家安全方面引发争论。” 然而美国国防部危害消除机构于1999年初一再发函通知里特,要求他在出版这本书之前,把初稿送交五角大楼进行审查。这封信函提醒里特,要他按照与该机构签订的合约行事,任何讨论他在伊拉克武器核查期间工作的出版物,都必须首先交由政府部门审查。信函还说,如果需要,该机构将强迫里特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删除和缩减等等。该机构发言人说,如果这本书包含了里特进行武器核查工作的细节,就要接受审查,不管这些细节是机密还是非机密。这位发言人还说,如果里特无视国防部的审查要求,他将受到惩罚。这部书接受审查的情况及是否出版,均未看到后续报道。 6.美国维克托·马切蒂和约翰·O·马克斯合作撰写了《中央情报局和间谍热》一书,美国政府提出要审查书稿,并向法院提出控告。1972年美国一家法院作出裁决,政府可以检查这部书稿。该书出版后,书中留有168处空白,说明按照检查要求作了删节。 7.美国政治学者罗斯·柯思撰写的《美国政治中的中国游说团》一书,原计划于1960年3月7日出版。该书深入剖析了当时由美国政客和台湾驻美人员组成的中国游说团的经过及内幕,叙述了中国游说团左右美国的亚洲政策特别是对华政策的事实,还披露了游说团许多活动特别是财务方面的极多疑点,揭发了台湾官员在台湾当局默许下走私毒品至美国贩卖的行为。 这本书的出版广告刊出以后,立即引起美国的中国游说团、台湾当局和美国政府的注意。后由美国政府麻醉药剂管理局联络美国司法部、国务院等机构,对出版此书的麦克米伦出版公司施加压力,要求中止出版《美国政治中的中国游说团》一书。结果这本书终于没有出版。到1974年,在美国的对华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后,这本书才由另一家出版公司出版发售。 8.英国现任首相布莱尔家的保姆罗莎琳 德·马克写了一部18万字的回忆录,涉及首相府的生活。英国《邮报》计划在2000年3月初周日版发表这部回忆录的节选。 英国首相夫妇告到法庭,法庭随即作出禁止马克发表这部回忆录的决定。首相还发表声明,发誓要为保护他的家庭隐私而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接着,英国《邮报》将这部回忆录的节选部分从周日版上撤消。 9.英国一个前情报人员于 1987 年撰写了《抓间谍者》一书,披露了英情报部门的一些内部情况。 英国政府得知这一情况后,即下令禁止在英国出版此书,并禁止英国报刊报道此书有关内容和出版情况。此书作者上告到法院,但法院根据《官方机密法》判决英国政府胜诉,并禁止在国外出版的此书进口。 列举以上这些案例,不是为了评说这些书稿受到审查处理的是非曲直,而是为了研究西方政府在出版管理中实行一些什么原则和法规。这些案例能说明什么?我想至少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这些国家实行了出版自由,但是是有限制的出版自由。 英国人密尔顿于1644年提出出版自由,开始只是一种理想和口号。经过长期的斗争和实践,后来逐步成为一种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法规。应当说,西方许多国家已经普遍地实行了出版自由的规定。但是,西方的出版自由,也是相对的出版自由,而不是绝对的出版自由;是有限制的出版自由,而不是无限制的出版自由。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出版自由,而不是突破法律规定范围的出版自由。作者和出版者不是什么内容的书都可以出的,不是想出什么就出什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书才可以出。否则,该国的政府就要出面干涉,就要进行审查处理。具体到某一本书,是符合还是违反法律,作者、出版者与政府可能有不同看法,一般是通过法院来裁定或判决。 第二,这些国家实行了追惩制,但是还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预防制。 西方国家在历史上长期实行预防制,也叫预惩制,或者叫特许制。出版任何一本书刊,都必须事先报送政府审查,经政府批准后,才能出版发行。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西方的出版管理逐步由预防制演变到追惩制。从现在的情况看,西方国家一般都是实行追惩制。作者和出版者出版书刊,在通常情况下,不需事先将书稿和文稿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自己有权决定出书出刊。在书刊出版后,如果内容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就要进行审查处理。但从上述案例看,西方的出版管理不是一刀切,不是单一的追惩制,在一定范围内仍实行预防制。在具体做法上,似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政府有明文规定,有些书稿要事先送政府审查,审查前不能交编辑及其他人过目,不经审查,不能出版;第二种,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作者签订合约,涉及某一方面内容的书稿,要事先送有关部门审查,作者不得违约;第三种,政府发现某部书稿要事先审查,则通过法院判决,迫使作者和出版者将书稿交政府处理。 第三,在这些国家,从事特定工作的作者写的有关书稿,反映特定内容的书稿,均应事先报政府审查。 西方一些国家,什么内容的书稿要事先报政府审查,由于了解情况有限,难以作出全面判断。但从上述案例来看,至少有两类书稿,要在出版前送政府审查。第一类,从事机密性很强的国家安全、情报、高科技工作以及重大内政外交活动的人员,如果撰写与自己从事的工作有关的书稿,要事先送政府审查。第二类,其他作者撰写反映上述同样机密性很强的工作和活动的书稿,也要事先送政府审查。 第四,在这些国家,出版图书既要受市场规律制约,也要受政府法律法规制约。西方国家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他们出版图书,自然要以市场为导向,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在通常情况下,出版商出版一本图书,总要看是否有销路,是否能赚钱,无销路、不赚钱的书,他们是不会出的。同样,西方国家也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他们出版图书,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在通常情况下,出版商是不会轻易冒违法出书的风险的。因为违法出书,要受到政府的查处,到头来要受更大的损失。可以说,他们出版图书,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又要遵守法律法规。在两者不能兼顾,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他们可能还是要首先遵守法律法规,而不是首先遵循市场规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出版界对西方的出版工作和出版管理,作了许多介绍,这是很有益处的。但是,我感到也存在介绍不够全面的情况。介绍他们的出版自由多,介绍出版自由受到限制少;介绍他们的追惩制多,介绍还保留一定的预防制少;介绍他们按市场规律办事多,介绍还要遵守法律法规少。希望在这方面的宣传,今后有所改进,力求全面。 2002年10月9日 (作者单位: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 (ID: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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