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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科学》2003年第1期(总第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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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闽浙赣鄂出版理论研讨会在武汉举行
·湖北省编辑学会召开二届四次常务理事会

 

音像制品出版工作流程

张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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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以最早的手摇式留声机所用的LP唱片的出版作为世界音像制品出版业的开端,世界音像制品出版业诞生也只有约一个世纪的时间。全球音像行业在这短短的一个世纪里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现在已进入了激光和数码时代,其产值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的音像制品出版工作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开始上规模,加大发展力度。由于管理体制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影响了我国音像业的发展。目前,国家已将发展音像业作为出版行业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初步理顺了音像管理体制,并于200112月颁布了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加大了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这些都为音像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音像业要获得健康、快速的发展,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准则。但是,目前音像制品的出版规律,乃至出版工作的基本操作过程仍处于摸索过程中,并没有一个通行的标准。笔者对实践中已基本形成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做法,予以总结、归纳,结合新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整理出《音像制品出版工作流程》,以期抛砖引玉。

1   

    1.1  本文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ATDAT等)、录像带(VT等)、唱片(LP)、激光唱盘(CDMDAudio-DVDHDCDSACD等)、激光视盘(VCDSVCDDVD等)和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1.2  本文所述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包含音像制品从策划、编辑、制作、复制到发行的全过程。

    1.3  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应当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1.4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不能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5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音像制品不能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能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6  音像制品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以保证其内容符合国家的规定。出版社和社领导必须对本社所出版的音像制品负责,而不仅仅是由具体的责任编辑负责。

2  策划、组稿与确定选题

    2.1  出版社编辑必须很好地把握本社的办社宗旨和思路,在此基础上开始选题的策划和组稿工作。

    2.2  选准适合音像制品表达的出版题材和资源。适合音像制品表达的出版题材和资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  音乐和歌曲。一类是纯音乐作品,主要是以乐器来演奏的,如贝多芬的《英雄》交响曲等;另一类是以人声演唱的歌曲,如湖北利川民歌《龙船调》等。

    2.2.2  电影、电视剧、歌剧和戏曲戏剧、曲艺等。

    2.2.3  教学类。如教小孩子学唱歌、学画画的,辅导学生学习功课,辅导人们学习外语,如此等等方面的题材。

    2.2.4  娱乐类。包括各种文艺演出、晚会等的录音录像资料。

    2.2.5  宣传介绍类。如一些大公司对本单位及其服务或者产品的宣传介绍录像资料片等。

    2.3  在策划和组稿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基本思路:

    2.3.1  以本地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本地作者原创作品的出版资源为主。

    2.3.2  以与本社办社宗旨和思路相关的社会各领域的出版资源为主。

    2.3.3  以反映中华文化特色的出版资源为主,适当引进国外优秀的音像制品。

    2.4  在对符合思路的出版资源进行充分优选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音像制品选题构想。

    2.5  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对音像制品选题构想进行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确立音像制品选题。

2.6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音像制品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

    2.7  根据《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凡属于下列范围的选题,都要按要求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不能出版发行: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境外版权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除了上述备案范围,还要注意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的备案选题范围。

    2.8  出版社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要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2.8.1  备案申请报告。

    2.8.2  选题、文稿、图片或者样片、样带。

    2.8.3  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2.9  将需要备案的选题报送出版社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即可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经新闻出版总署同意备案的选题,出版社即可安排实施。

2.10  出版社应于每年12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年度出版选题计划报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选题,出版社即可安排出版。

    2.11  申报选题,向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理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书:

    2.11.1  申报选题的报告,对所报选题的总体情况作出简要说明。

    2.11.2  具体选题表。选题表必须含有下列内容:选题序号,选题名称,内容简介,载体形式,盘(片)数,责任编辑,预计出版时间,社领导签字。

2.12  对于引进境外版权选题,按照国家规定,要履行报批手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2.1  著作权认证和登记。向所在地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引进版权选题的著作权认证和登记的申请,由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版权局申报,由国家版权局与相关的境外著作权服务机构联系认证事宜。实际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表国家版权局受理涉外著作权的认证工作。经过认证机构开具证书或确认无误的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给予合同登记,发放合同登记号。该号码由出版社代号、年代号及序列号三部分组成。经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认证登记的合同,需由国家版权局进行核准,并发放批复。每个节目发放一张批复,该批复正本送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部门即文化部,副本留国家版权局备案。只有通过版权认证并得到批复的引进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合同,文化部才受理其内容审查申请。

    出版社须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认证和登记的报告;

    2)境外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书;

3)境外著作权人的基本情况简介。

2.12.2  内容审查。引进境外音像制品,应当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即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

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对拟引进的音像制品进行内容审查,其具体申报程序和要求如下:

需要提供境外著作权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原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书、拟引进的音像制品实体样品。具体包括:填写完整的报审表、版权贸易合同、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证明、原始版权认证文件以及信号清晰、内容完整的音像制品样品。只有符合要求的报审材料、音像制品样品备齐后,文化部方予受理。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待备齐有关材料后再受理。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经过对内容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出版社可据此办理下一步的出版手续;未批准的,不得出版。

    2.13  只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部门备案或批准出版的选题,出版社才可以安排出版。

    2.14  根据选题总体构思组织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乃至已初步制作完成的音像资料。

    2.15  在组织以上资料时,最好按照制作的要求以特定的文档格式来收集各类资料。如文字稿在提供纸质打印稿的同时,还要提供数字化文档;在提供图片资料的同时,还要提供该图片的一定的分辨率的“.tiff”格式,或者“.jpg”等格式的数字化文件;对于音频资料,要求提供模拟录音带,或者提供数字化录音资料;对于视频资料,要求提供Beta格式录像带,或者提供avimpeg等格式的数字化资料。

    2.16  对组织起来的资料按照编辑要求和出版规范进行整理加工。

    2.17  根据选题策划构思和整理加工好的资料,写出策划书和编辑制作大纲。

3   

    3.1  出版社策划的音像制品选题,可以委托专门的音像制品制作公司制作,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出版社也可以自行制作。

    3.2  要结合选题题材特点和已有及可以获取的资料的特征,充分运用现代音像技术,艺术地表现主题。

    3.3  出版社委托专门的音像制品制作公司制作的选题,要注意编辑意图的落实,要保证选题策划书和编辑制作大纲的完整性、艺术性、创造性的落实。

    3.4  将制作完成的音像制品做成源盘或源带,他们可以是Beta录像带、DAT数字录音带或者是CD-R。 (ID: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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