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工作流程张儒
4 审 稿 4.1 在审稿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编辑责任制度。编辑审稿工作是音像制品出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做好编辑审稿工作是实现出版计划、提高音像制品质量的关键,也是保证音像制品内容不出问题的前提。编辑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三种:一为“三审制”,即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和总编辑终审;二为音像制品出版社社长或者总编辑、主编责任制;三为责任编辑制。 4.2 对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选题予以初审,首先要确定选题是否是需要备案的重大选题或者是需要专题报批的选题。如果是,就必须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或专题报批手续,获准出版的,才可以进入下一步的出版工作程序;如果不是,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步的出版工作程序。 4.3 音像制品不论是由出版社自行制作或者委托音像制品制作公司制作,都要按以下几点开展审稿工作: 4.3.1 在制作开始之前,就要根据国家关于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的相关规定,对文字稿和图片、音频、视频资料进行审核,在确保无误后,即可进入各类资料的加工工作。 4.3.2 对于文字稿,在处理之后,还必须输出纸质打印稿,再一次进行审核,如有差错,就要改正过来,直至符合出版质量标准。 4.3.3 在制作过程中,必须始终跟踪审核,防止资料在整合过程中出现差错。 4.3.4 在初步制作完成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再次予以审核: (1)内容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地方; (2)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是否有错; (3)音频录音质量和视频摄制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4)界面是否与主题相关,是否美观; (5)文字、配音、图片、视频是否同步或协调一致; (6)音像制品附加的相关纸制资料是否符合编辑要求和出版规范; (7)出版著录事项是否完整得当或者有错。 (8)如果音像制品是已经制作好的并提供了源盘,要求制作者加入完整的出版著录事项,或者由出版社自行加入 如果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问题,就要进行修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4.3.5 在终审符合要求后,即可以制作供复制使用的源盘(现在一般为CD-R)。 5 盘面与包装的设计和制作 5.1 在复制之前,要设计好音像制品盘面的印刷内容。盘面除了有背景图案,还应当有以下著录事项: 5.1.1 音像制品名称。 5.1.2 音像制品载体类别,即LP、CD、AT、VCD、DVD等。 5.1.3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名称。 5.1.4 制作者名称。 5.1.5 音像制品专用版号(ISRC)。 5.1.6 如果是引进境外版权的,还应当有著作权登记证号和内容审查审批文号。 5.2 盘面内容要求美观、新颖、突出主题,标题要醒目,著录事项必须完整、清楚。 5.3 盘面内容审核无误,符合要求,就可以制作成电子文件或输出单色或彩色软片备用。 5.4 音像制品的外包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计,但必须在醒目的位置标注以下著录事项: 5.4.1 音像制品名称。 5.4.2 音像制品载体类别,即LP、CD、AT、VCD、DVD等。 5.4.3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名称,出版时间、版次,出版社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网址。 5.4.4 制作者名称,主要制作人员。 5.4.5 责任编辑、策划人、出品人、监制。 5.4.6 音像制品专用版号(ISRC)。 5.4.7 如果是引进境外版权的,还应当有著作权登记证号和内容审查审批文号。 5.4.8 音像制品条形码(一般皆称作条码)。 5.5 联系包装制作单位,让其按照设计要求和所需数量制作出音像制品包装盒。 5.6 申请音像制品条码的要求是: 5.6.1 出版社填好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统一印制的《音像制品条码申请单》和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音像制品清单》(已出版的音像制品),报送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5.6.2 将由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过并盖章的《音像制品条码申请单》和《音像制品清单》送交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办理条码,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将按照出版社要求制作标准的或者缩小一点的音像制品条码软片交出版社备用。 5.7 使用音像制品条码的要求是: 5.7.1 条码必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制作的音像制品条码软片原大印刷,不能擅自缩小或者放大,条码软片的标准尺寸为38×13mm。 5.7.2 条码必须印制在彩封、封套(外包装)背面的显著位置。 5.7.3 要按规定的条和空的搭配颜色来设计和印制条码,不能随意搭配条与空的颜色,否则会影响条码扫描识别设备对条码所含信息的正确识别。条与空颜色的正确搭配见下表。 | 条 空 | 白 | 红 | 黄 | 蓝或绿 | 深棕 | 黑 | | 白 | × | × | × | √ | √ | √! | | 红 | × | × | × | √ | √ | √ | | 黄 | × | × | × | √ | √ | √ | | 蓝或绿 | × | × | × | × | × | × | | 深 棕 | × | × | × | × | × | × | | 黑 | × | × | × | × | × | × | | 备 注 | “×”表示不可搭配,“√”表示是正确的搭配,“√!”表示是最佳搭配。 | 6 复 制 6.1 出版社必须凭如实填好的《音像制品清单》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供委托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用。 6.2 如果音像制品是以光盘为载体的,出版社可将已制作好的音像制品源盘交给光盘母盘刻录单位制作出音像制品母盘备用,出版社也可以委托光盘子盘复制单位代为联系制作母盘。 6.3 出版社联系好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将母盘和已设计好的盘面软片交给复制单位,并给复制单位开具《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复制单位凭此委托书复制音像制品。 6.4 出版社对复制的音像制品进行质量检测,如果存在问题,可与复制单位协商解决。 6.5 音像制品复制完毕后,出版社要将《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一联自留存档,并将红色的一联连同音像制品样品送交出版社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复制单位要自留一联《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存档,一联交给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6 出版社可以将已印制好的音像制品外包装运至复制单位,委托复制单位包装,也可以自行包装。已包装好的音像制品可予以发行。 7 发 行 7.1 出版社可以委托专门的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发行音像制品,也可以自办发行。 7.2 音像制品选题在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时,就可以开始征订。如果能够在征订时提供一个能体现出该音像制品主要特征风貌的演示盘用于演示,其效果就比较好。如果在征订时有已复制好的成品盘用于演示,则征订效果会更好。 8 样 品 8.1 音像制品复制并包装完毕以后,要在30日内将样品向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送交样品各一份。 8.2 在向各有关单位缴送样品时,要按照规定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缴送音像制品样品清单》一式二份,随样品交给收取样品单位。收取样品单位经办人在清单上签字并盖上公章后,将其中一份退交缴送样品单位。 8.3 出版社每出版一个音像制品,要保留一定数量的样品,以作为本社重要历史档案。 9 统计及工作总结 9.1 出版社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向所在地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新闻出版总署报出有关出版情况的报表及统计资料。 9.2 出版社最好在每年7月初向所在地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交送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半年工作总结,每年年底(或次年1月初)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交送当年(或上年度)音像制品出版工作总结,以便于国家掌握音像制品出版发展状况。工作总结须包含以下的内容: 9.2.1 本年度申报音像制品选题数。 9.2.2 实际出版音像制品总品种数(包括已开出复制委托书但还未复制出的音像制品),总盘(片)数,录音录像制品等各自所占的品种数和盘(片)数。 9.2.3 自主策划、制作的音像制品总品种数和总盘(片)数。 9.2.4 与国内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合作出版的总品种数和总盘(片)数。 9.2.5 买境外版权出版的音像制品总品种数和总盘(片)数,其中属于国内的外资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总品种数和总盘(片)数各为多少,通过版权代理商买境外版权的总品种数和总盘(片)数各为多少,出版社直接从海外买进版权的音像制品的总品种数和总盘(片)数各为多少。 9.2.6 总复制盘(片)数,其中本年度新出版品种的总复制数为多少,往年度出版物在本年度重新复制的总盘(片)数为多少。 9.2.7 总发行盘(片)数和实洋数,其中出版社自己发行盘(片)数和实洋数各为多少,委托其他发行单位发行盘(片)数和实洋数各为多少。 9.2.8 对本社音像制品出版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的分析。 9.2.9 对如何搞好下一步的音像制品出版工作的安排、考虑、打算。 9.2.10 对音像制品出版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 (作者单位: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ID: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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