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刊2002年第3期刊发了吴永贵先生《一举成名天下知》一文,其中引用了汪家熔先生在2001年4月5日《中国图书商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的论点。汪家熔先生来信说明了此文发表前后的有关情况,希望本刊发表此信,以澄清事实真相。现将来信全文刊发如下。
编辑同志:
收到赠阅的贵刊2002年第3期,谢谢!
拜读之间,读到吴永贵先生论述中华书局创业成功的《一举成名天下知》。2002年是中华书局创办90周年,谈《中华教科书》是应有之笔。家熔亦于2001年冬就多年找到的材料,草成《民元课本真相》一文,意图纠正多年来出版史文章根据蒋维乔1947年底的记事录《创办初期之商务印书馆与中华书局》中对夏瑞芳、张元济一些不实之词而产生的记事误差。
见到蒋文后,我觉得他说的张元济“本有保皇党臭味”大不为然,张于光绪有知遇之恩,半个世纪后在中央研究院院士大会上仍然表露出这种感情。但在组织上他不是保皇党,思想上也不是:我前后曾搜集、整理过张元济的日记、文章、书信、题跋200余万字。康、梁二人,他仅仅与梁往来,而抵制康的复辟活动,这是有他的当年文字在的。另外,我还查阅过北京图书馆收藏的立宪派重要人物赵凤昌档案中辛亥年有关都督代表会议的原卷。蒋维乔是商务兴起时的台柱编辑,他的情况自然在我的关注之中。他自光绪二十二年元旦开始记日记和年结,直至垂老,近60年未曾中断,完好保存在上海图书馆。因为数量巨大和需付的“资料费”太过于昂贵,我只得以摄影方法取得光绪二十二年至民国元年共17年的胶卷,并委托中科院图书馆用静电法还原成纸文本。虽所费不赀,但取得了商务,特别是它编课本时的第一手材料,对于夏瑞芳、张元济与蒋维乔的关系也有所理解。至于他所说的商务“其教科书书仅仅适用于帝制时代者,遂被一律打倒”的商务的《最新教科书》,这套老课本商务印书馆现在保存的、课程中最敏感的《修身》、《国文》是我从其他单位借来后复印的。《国文》正是主要由蒋维乔执笔的。20册《修身》、《国文》课本,我都细读过,1985年写《大变动时代的建设者张元济传》时,据此写了《摈弃三纲的伦理道德观》和《最新国文教科书》两章。《摈弃三纲的伦理道德观》已明白说明课本与帝制无关。不久,杭大教育系陈学恂教授的高足仲玉英写硕士论文时,我建议就此题目展开,研究张元济的民主思想。蒋维乔1912年元月8日记蔡元培请他到教育部任职,次日记“是日代教育部拟民国普通教育暂行办法”,与陆费逵在《我青年时代的自修》一文提到的“与蒋竹庄先生商定一稿,即民元一月所颁之暂行办法”是相符的。该暂行办法规定除清学部所编之教科书“一律禁用”外,其他民营书店课本只要将其中与共和不符诸文字改动即可继续发行。所以商务印书馆课本并未因政体变动而“被一律打倒”。
武昌起义在1911年10月10日,秋季课本刚发行完。课本虽说是出版社依靠的大宗出版物,却不是卖完就印的常备书,必须到下学期开学前就情况决定印数开印。2001年初,见到上海一位教授写的关于商务印书馆经历的书,根据蒋维乔文章而更加随意编故事,说1912年民国成立,商务印书馆由于张元济不赞成革命的思想,“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时,熟悉政情的张元济依然以自己的政见代替决策活动中的理性判断,对帝制时代的教科书不作适当的调整”,“以至于1912年印刷的教科书大半积压,无法出售,公司损失惨重”。
我感到研究历史、阅读历史的目的在弄清史实,总结经验,以借鉴于今天。谈历史首在讲究史料的真实性,所以写了《民元课本真相》。但这篇稿子被退了。该刊的初审意见是:“对出版史上的民元课本问题进行了澄清。史料是充足的,但写得枯干。”二审的意见是:“这种纯历史考证文章,读得费劲,对今天的工作也无太多补益。”
谈这么多,为的是想说明我对影响今天出版史颇大的蒋维乔文章以及我对中华书局创立情况的基本观点。回到吴永贵先生的文章。当我读到第66页左栏一段有出处而无引号的文字:“就在陆费逵、陈协恭他们准备暗中行事的时候,按共和政体的要求改编新教科书的想法,也曾在商务决策者的心头盘绕过,在1911年8月以前的一次业务会上,商务就曾讨论过明年是仍印《大清国民读本》还是另行编写新课本的问题。最后权衡利弊,还是决定重印旧课本。正是商务这一与后来历史发展发生偏离的决定,给了中华书局一个可乘之机。”心想吴先生也太随意了,如何能偏离史实如此远,而且《国民读本》与学校课本是不同的两类书。一看注,真是一盆屎扣在头上:原来是2001年4月5日《中国图书商报》上署在下名的《陆费逵:教育减负第一人——陆费逵的教育思想与中华书局的崛起》。我确实写过这样一个题目的文章,同时还有《40年的摸索——支配张元济出版活动的教育思想》和《堂堂开明人,仰俯两无愧》(叶圣陶)两篇。当时《中国图书商报》开《出版文化》版面,版面编辑请王仿子同志写稿,仿子要他们找我。出版而讲文化,正是这两年我十分投入的方向,所以写了三篇,各以研究每人的教育思想推动办出版和出奇制胜作出贡献的角度写。而陆费逵一篇新材料较其余两篇为多,目的在探求他办中华的思想动力,而非蒋维乔笔下的金钱追求。因为他在1906年就著文明白提出要倾覆中日合资的商务印书馆,此后又系统研究教育方针,反对小学读经,主张精简科目和缩短学时。他在进商务前一直在编课本,从未间断,到宣统元年末,还在编课本,都有案可查。
一般交了稿,完成任务,我就不管了。《陆费逵》一文发表后,直到朋友来电话问:“老史改观点了?”才知道被改动。但并不以为意:“被改的事是经常发生的。”而且报刊从来不会因作者有意见而给予勘误;而且那时《中国出版史料·近代部分》辑注进入定稿,不能分心。只能躲着走:请他们不必再发叶圣老那篇。直到拜读吴永贵先生大作,7月31日冒酷暑去找报纸,才知道吴先生的引用是忠实于报纸原文的,自然并不是我的文字、观点,虽然是引用在下我的名下的文章上。我这儿说那报上文章不是我的文字,还有证明;我发给报社的文字,还发给王建辉同志批评,所以说是可以查对的事。
兹事体大:将我反对的观点强加于我事小,不符事实的谬论流传事大。所以想借贵刊一角,作一声明:《陆费逵》一文的很多观点并非属于在下,请不要再引用。教科书的出版,是近代出版中至关重要的部分,中华书局创立时的实际情况、民国元年学校课本的政策实情、发行实情确是出版史重要内容,相信会有人来论述,还历史原貌。
又,从这件事中,我觉得,知识产权法仅仅能保障作者与出版者之间法律层面的具体权限利益;作者与出版者尚有涉及不到法律层面的其他关系,似乎编辑学中应有一个“编辑伦理”问题,研究出版者与作者的一般关系准则。粗粗想到:尽管两者之间不能避讳确实存在的供需关系,但作为文化活动,作者与出版者,不论法人与自然人,各自作为一个行为主体,应该各具独立人格。一方面各自要对自己的职责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应该尊重对方的行为职责。这是个伦理范畴,就是双方的相互关系。似乎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出版者的“生杀予夺”之权。就接受投稿而言,独立的出版者具有的行为职责,规定了他对稿件有生杀予夺之权,即采取与否他有完全的权力,换句话,他有选择稿件的责任。至于出版者对这权力的滥用,属于另一范畴的事。就投稿而言,作者不能强迫出版者接受。
作者、出版者关系的另一个层面,对决定选用的稿件,除作者声明外,出版者应该说有加工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对读者、作者、出版者三方面负责的行为。对稿件加工有一个尚未深入研究的“度”的问题。对读者负责,就是给予正确的好作品。对作者、出版者自己负责,说起来很简单,做起来极难:要做到长一分嫌高,短一分嫌矮,多一分嫌胖,少一分嫌瘦,“要修润至恰到好处”;要还原来的面貌——他人看来,确是署名作者的观点、文字。加工所要求的,经过修润还是原来那位而不能面目全非。编辑为他人作嫁衣裳精神的崇高和加工的功力,就在掌握这个“度”。过犹不及,超过了这个“度”,就成了强加于人——不是加工,而是代写了。如何之处,请批评。
谨此 并颂
撰安!
读者 汪家熔 拜上
200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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