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2日,全国统一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正式举行,来自全国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的一万多名考生参加了考试。它标志着我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已正式开始实施,出版行业用人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我国实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意义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我国从1994年开始,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已在22类专业(工种)建立了职业资格制度。各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各种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从业、上岗、执业。这种借鉴国际通行惯例、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人才评价制度,已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关注和重视。根据出版专业事关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技术性强、对从业人员要求高的特点,国家决定从2002年起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将此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之中。
1.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适应出版工作特点、提高队伍素质的内在要求。出版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历史重任,既要遵循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的规律,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又要不断地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出版事业,提高综合实力,以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出版物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具有深刻、持久、广泛影响人们思想的特殊作用。因此,对于从事这样一种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行业的人,必须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品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上有特殊的要求。通过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一套有效的行业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以达到通过把人管住管好,从而把产品管住管好,把市场管住管好的目的。这是做好出版工作的治本之策。
2. 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深化出版行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用人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改变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大锅饭”养懒人的旧体制。通过按照市场需要,实行社会考试评价、资格准入控制、政府或行业注册登记、强化监督管理的政策办法,有利于促进出版行业用人双方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推行人员合同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水平能力资格评价和岗位管理转变,打破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统包统配、统一工资待遇的管理模式,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提高出版专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使他们加强学习,珍惜岗位,努力工作,争创业绩。
3.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深化出版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制度是国家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一个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过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中实行的带有浓厚传统计划经济色彩的政府统管、高度集中、评聘合一的办法,已显现出诸多弊端,正在从目的在于提高知识分子待遇的传统“福利职称”向服务人才战略的“业绩职称”转变,由注重“指标管理”向注重“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配置人才方式”向“市场配置人才方式”转变,由“单一评审”向“多样化评价人才”转变。职称改革正逐步向纵深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并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范行业人才和市场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二是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推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政府指导的制度,逐步实行聘约管理,评聘分开,加强岗位聘用管理,改变“重评轻管”的状况;三是建立考评结合、公开公正客观科学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这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基础性任务,就是要加快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将一些过去主要靠人为主观评审决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逐步向实行公开统一考试、社会客观公正评价为主要方式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转化。这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
4.建立并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的重要途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版体制,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要逐渐从烦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对出版这一特殊行业实行准入控制,加强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把单位资质管理和个人资质管理结合起来,并通过法规制度明确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义务等,有利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规范市场秩序,逐步走上依法管理、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管理轨道上来。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此外,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也有利于出版业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推动出版业繁荣发展。
二、现阶段我国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目前只是刚刚起步,还有个逐步探索、完善和规范发展的过程。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已先后下发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现阶段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和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范围是国家正式的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正式出版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专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资格证书》上岗。
2.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实行一考多用制。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出版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出版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中择优聘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署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初级资格也就是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凡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中级资格是出版专业一些重要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凡取得中级资格者,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受聘担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凡在正式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新进入正式出版单位担任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或主编(副主编)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出版专业资格。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相应级别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目前,国家暂只实行了初、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消了初、中级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出版专业高级职业资格考试还没有开始实行,现在仍是采用在各省、市、区组织的出版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评委会评审的办法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了应具有必备的思想政治、道德法纪和文化科学素质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报考初级资格为:①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②国家实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报考中级资格为: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工作满1年;⑤取得博士学位;⑥国家实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前,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或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违反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凡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发现有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或违反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者,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专业技术资格,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5.凡新参加工作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和本科学历毕业生,应当在进入正式出版单位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方可参加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新调入正式出版单位的在职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要在调入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否则,不能从事相应的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国家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前,已在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5年之内应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否则,不得继续受聘在原出版专业岗位工作。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违反出版工作的有关规定,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发证机关要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发证机关要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今后不得再从事出版工作。
6.出版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1次,并实行3个挂钩。①与个人岗位工作挂钩。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在一个登记期内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1年,缓登1年;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2年以上,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若再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须重新通过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②与个人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在1个登记期(3年)内有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缓登1年;凡在1个登记期内有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登记,发证机关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出版单位可将其解聘或调离。③与个人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挂钩。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应不断更新知识,应聘在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并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证书。在1个登记期内不能按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书和资料者,缓登1年。缓登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要求,方可恢复登记。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凡有1次缓登的,推迟1年报考上一级出版专业资格。另外,目前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还要求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计算机知识考试和其他规定的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以上内容表明,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和系统工程。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既加强了出版从业人员在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资格准入方面的源头控制,提高了进入出版专业领域工作的“门槛”,又可通过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岗位、绩效考核、继续教育等,从制度上实施全方位的管理,达到加强对出版市场和出版活动管理的目的。
三、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问题
按照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两部门共同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其中,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目前设立的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包括《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门科目。其中,国家实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前,已按国家统一规定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须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门科目的考试。
为了帮助和指导考生做好2002年度首次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前辅导、复习和应考工作,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一批长期从事编辑、出版、校对的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的专家以及在高等学校出版专业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专家,编写、审定并出版了《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教材按考试科目分为初、中级共4本,另根据考试需要补充编写了一本《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内容按照大纲的要求,注意了知识层次的划分和结构的衔接。考试命题基本控制在教材划定的范围内。每门科目均包括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简答题包括计算题)两类题型,总题量为200分(客观题120分,主观题8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首次全国考试总体情况进展顺利。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为:初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110分,初级《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和中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级《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均为120分。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正在就这次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组织专家、学者对《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进行修订和重新编写。目前,2003年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修订)大纲已初步通过审定。教材编写(修订)工作将遵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在总结2002年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力争提高质量,并注意吸收编辑学、出版学研究的新成果和编辑出版实践的新经验。不论专业基础知识,还是专业理论与实务,都要求做到突出出版专业的特点,结合实际,通俗易懂。其中,《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初级)中语言文字知识的程度确定在高中和大学中文专业之间,重在应用;《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初级和中级)注重对考生实际能力的考核,中级重点是对责任编辑综合能力的考核。教材的编写(修订)将注意照顾考核点,加强实例分析说明的内容。预计经过3~5年的时间,这套教材将趋于成熟和稳定。
(作者单位: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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