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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转制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宋木文
编者按:此文是作者在新闻出版总署举办的“三项学习教育”培训班上讲稿的部分内容,征得作者同意并略加修改后在本刊发表。 加快转制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文化体制改革和解放文化生产力,对出版体制改革和解放出版生产力,作出了重要决定和一系列指示。这体现在十六大报告中,体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体现在李长春同志、刘云山同志多次重要讲话中,体现在党中央、国务院或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文化体制改革的文件中。 这其中,有两次是需要特别提出的。 一是李长春同志在十六大后根据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在多次讲话中把文化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同时,并对两者提出不同的但又都有改革任务的要求,进行分类指导。我认为,这是中央对文化出版体制改革在指导思想上新的进展。对号入座,我把出版社大都列入经营性文化产业的范畴。这预示着出版体制改革必将迎来新的重大突破。 二是2003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第34条对文化体制改革提出了总的要求、总的目标,这就是“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我还注意到,关于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提法及不同要求也写入《决定》中。《决定》第34条对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这里是讲“产业单位”,应当理解为“企业单位”的同义语)的要求是:“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在这一条还进一步提出,要“促进各类文化产业共同发展,形成一批大型文化企业集团(这里是讲‘文化企业集团’, 而不是那种事业性质的出版集团——作者注),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温家宝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向十六届三中全会就《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作的说明在讲到文化体制改革问题时更进一步指出:对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产业实行不同的管理要求。经营性单位,要加快向企业化转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加快发展。公益性事业单位,也要深化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投入,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学习《决定》和温家宝同志对《决定》的说明,我想可以概括为三句话:对经营性与公益性文化单位提出了不同要求;这两类单位都要进行改革;而经营性单位“要加快向企业化转制”。加快向企业化转制这句话特别引起我的注意。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大多数出版社都将按照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要求向企业化转制,而且还要加快转制的步伐。由原来的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向以公司制为主要形态的企业转变,先有科学出版社和邮电出版社,然而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的举措应该是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为事业性质的中国出版集团改制为出版企业集团,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企业集团公司。如果说,多年来关于出版社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组建出版集团是事业性质集团还是企业性质集团,还存在不同意见的话,那么,将由被称为“国家队”的历史悠久、影响巨大的出版单位组建而成的中国出版集团改制为企业性质出版集团公司,这就标志着在党和国家决策层面已经“一锤定音”,绝大多数出版社都将面临着向企业化转制的任务。 所谓出版社转制问题,其实质就是对出版社的法人属性进行重新定位。出版界资深出版家王益同志、王仿子同志和我都曾发表文章,以亲身经历和历史资料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直至“文化大革命”,出版社都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规定,定位为出版企业;1983年及其以后经文化部出版局报请有关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又确定为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王益同志和我还建议将大多数出版社重新定性为企业单位。 建国以来,尽管出版社长期作为企业单位,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其企业的意义是有限的。1983年把出版社定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以后,表面上在企业属性方面向后退了,但实际上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转化)和出版业内部改革的深入,这个时期出版社企业化的程度日渐增大,远比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化分量还大了,而不少发展更快的出版社事实上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临近或开始迈入出版企业的门槛,改制已成为这些出版社的迫切要求。因此,在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出版社确定为企业,不仅不是单纯的名称的复归,而是更具有新的历史特点和新的时代意义的新的定位。这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出版社与市场关系更紧密联系起来的新定 位。应该说,关于出版单位的改制问题,是我多年来一直在思考和关注的问题。在担负新闻出版署领导工作期间,我一直有这样一种想法,即出版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终需要通过市场来实现,尽管不是每本书的优劣都只能通过发行量来衡量,但是没有一定发行量的出版物是无论如何不能完成其应有的传播和宣传功能的。正因为如此,早在1992年我在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的报告中就提出进行出版社改制的试点工作。2001年在《出版科学》第2期发表的《出版社是生产精神产品的出版企业》一文中我进一步明确地提出应当把出版社定为企业。我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出版单位所处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这种法人性质,已经不能适 应变化了的外部条件。”我还作出判断,当时虽然不可能允许把出版社定为企业,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水到渠成,出版社最终会成为企业的。所以我在这篇文章中讲到出版集团问题时说:“我注意到,近一二年来建立的出版集团似乎也没有明确为企业集团,建议加强和深化改革,使其能够实际上按企业集团的规范来运行,最终成为出版企业集团。”通过学习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特别是学习了李长春同志近来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重要讲话,加上自己的思考,对出版单位为什么必须改制这个问题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现在我把它提出来,就教于有关的同志。 (ID: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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