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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产业化进程与国家文化安全金炳亮摘 要: 中国正在加快出版产业化的进程,国家文化安全问题应当引起关注。国家安全包括文化安全,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必须坚守的精神阵地。在这方面,加拿大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及此,要求在关注文化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壮大我国出版产业实力。 关键词: 出版产业 文化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仅从出版物进出口情况看,书报刊和音像电子出版物进出口贸易大体平衡(严格地说是数量大体平衡,而金额仍是大幅逆差)[8],但中国出口的出版物绝大部分为加工出品,也就是说,从内容上看仍是人家的出版物,并不是我们的出版物出口到对方市场。 三是高新技术带来出版产业革命,为国家文化安全提出新的命题。出版物的载体从传统的纸介质一统天下,到现在的音像、电子、多媒体、网络出版和纸介质群雄并起;出版物的出版(发表)从传统的编校审印发环环相扣,到现在的自由发表(如网上帖子、聊天室、论坛等)、按需出版等与传统出版争夺读者;出版物的传播从传统的批销、零售,到现在的网上书店、图书俱乐部与传统发行并举。 以往一种文化渗入另一种文化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而今天,在经济和信息全球化的时代里,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大大加速了思想、文化传播的速度和进程。以往,我们用简单的管制手段,就可以将不良信息和有害出版物拒之门外,而现在网络可以用最直接的方式进入千家万户。以往,我们简单地以意识形态不同、国情不同就可以说“不”,而现在全球化和自由贸易正在成为一把双刃剑,稍不留神就会伤到我们自己。 三、 加拿大的经验和我们的对策 出版产业的国家文化安全问题是随着现代出版产业化而出现的,市场化、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使这一问题突显。后发展国家由于开放较晚,出版产业化程度低,竞争力弱,出版贸易存在严重逆差,文化的交流和影响严重不对等,使得国家文化安全问题更为突出。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又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出版产业有着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加之我们拥有独特的文明形态和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传统,在我们以历史上最快的速度对外开放、融入世界,以及市场化、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国际大环境下,国家文化安全问题应该而且必须提上议事日程,研究应对之策。 事实上,相比军事霸权的显见性,文化霸权更为隐蔽,在量变过程中不易为人所察觉,其文化渗透的隐蔽性容易使人丧失警惕性。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物质财富上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政府和民众的关注点也往往更多地着重在物质领域,而不是精神文化领域,对全球化和自由贸易所加剧的文化安全问题大多无暇顾及。 因此,我们就看到这样的奇怪现象:反对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民众,而发展中国家则大多以极大的热情拥抱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与此相对应,在文化安全问题上,抗争最激烈的是同属西方阵营的法国和加拿大,而不是问题更严重、从长远看也许受害更深的发展中国家。乃至有学者发出这样的惊呼:“难道是法国、加拿大代表了第三世界的利益?” [9] 1993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法国坚持把影视产品从自由贸易协定中排除。1998年,加拿大提出把文化产品从降低贸易壁垒的条约中排除。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斯德哥尔摩召开“文化:一种独特的商业形式”的专题会议。虽然由于美国的强烈反对,世界贸易组织在多边谈判中并没有就文化产品及其服务达成协定,但由法国倡导、加拿大紧跟的“文化例外”论却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赞同和支持。法国和加拿大等国也在有限的范围主要以贸易配额和财政补贴的政策扶持本国文化产业,抵制美国的文化帝国主义。其中,加拿大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10]。 加拿大由于紧邻美国,语言相通,与美国同属北美自由贸易区,诸种因素综合起来,国家文化安全问题十分突出。1999年的一项研究显示,外国(主要是美国)公司和产品占据加拿大市场份额分别为:图书销售45%,杂志发行收入63%,音像制品79%,电影发行85%,剧院演出97%。美国从来是把加拿大作为其国内市场(统一的北美市场)看待的,并没有把加拿大作为其海外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加拿大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其独特的多元文化作了许多努力。 一是国家立法。加拿大先后颁布了《广播法》《电影法》《版权法》等,以法律规定来“鼓励和推动对加拿大观念的表述”,传播加拿大的声音。同时,一些相关法律如《投资法》《国税法》《外国出版商服务法》等则分别对外国投资文化产业进行限制。例如《投资法》就规定在出版领域,不允许非加拿大人收购现有的加拿大人控股的企业,如果加拿大出版企业有意出售,则必须确保有可能成为买主的加拿大投资者具有充分和公平的购买机会。 二是在自由贸易中争取“文化例外”。即文化产品及其服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受自由贸易协定的限制。例如,《关贸总协定》允许加拿大实行“银屏配额”,即在影视播出中确定加拿大制作和加拿大内容的比例,外国影视节目不能无限制播放。《贸易与服务总协定》允许加拿大不将文化服务业列入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加拿大采取措施保护文化产业,世贸组织同意将加拿大文化服务排除在外(但不包括文化产品),等等。 三是在文化产品及其服务中强调“加拿大内容”。即通过政策使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主创人员主要由加拿大人担任,文化产品的内容主要应“讲述加拿大及加拿大人的故事”。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文化政策,“加拿大内容”的主旨是,在加拿大市场销售的文化产品,不管是否在加拿大生产,也不管生产企业是国有还是私营,都必须包括一定比例的“加拿大内容”。这个比例既是申请执照时的法定要求,也是申请国家财政支持和各种私人基金扶持的必要条件。以付费电视这样的纯商业频道为例,加拿大政府就要求在播放电影时,加拿大影片与非加拿大影片的比例至少达到1∶20,题材上反映加拿大事件与不反映加拿大事件至少达到1∶7,在总量上每年播出加拿大电影故事片不得少于12部。 四是政府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直接补贴文化产业。以出版为例,联邦政府就有“出版援助计划”,对邮发给全加拿大的杂志订阅者和零售者进行邮寄成本补贴(因为加拿大地广人稀,发行成本极高);“图书出版业发展计划”,着重帮助加拿大的出版业在国内和国际上更多地出版加拿大作者所撰写的作品。此外,省、市政府的财政支持和各种私人基金则数量庞大,且资助范围很广。 中国政府已认识到全球化和自由贸易所带来的国家文化安全问题。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过程中,较好地把握了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文化主权、自由贸易与国家文化安全的辩证统一关系,虽然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谈得十分艰苦(据说有关知识产权的谈判最为艰苦),但争取到较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和维护国家文化主权与安全的政策。以出版为例,我们没有承诺放开编辑出版环节,创办出版单位(出版物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批,所有进口出版物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而在印刷和发行领域,则逐步向外资开放。总的原则是编辑出版环节与经营环节分类管理,内容严格把关,经营放开搞活。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要求把全球化和自由贸易带来的挑战变作机遇,在关注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外资发展自己,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进一步壮大我国文化产业实力。在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中,绝大部分出版社将由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改制为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企业,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试点集团在中央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下,不但做大做强,强健自身,而且实施“走出去”战略。可以预料,出版贸易的巨大逆差,文化交流的严重不对等,将逐步得到改善,国家文化安全问题虽然仍将存在(像其他安全问题一样,只要国家存在一天,安全问题就永远存在),但将在我国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朝着有利于我国总体安全战略的方向发展。 注 释 [1] 杨桃源.提升中国软实力——解读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瞭望,2004(23) [2] F·格里菲茨.强大与自由:加拿大的新主权.英文版.1991.76 [3] 王晓德.美国文化和美国外交.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219220 [4] 沈昌文.阁楼人语——《读书》的知识分子记忆.自述.北京:作家出版社,2003 [5] 赵长茂.中国需要软实力.瞭望,2004(23) [6] [7] 根据国家版权局网站www.ncac.gov.cn的版权贸易统计数字综合而成 [8] 新闻出版总署计划财务司.2003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中国新闻出版报, 20040527 [9] 参见李怀亮.当代国际文化贸易(未刊稿)第二章《自由贸易与文化例外》(即将由广 东人民出版社出版) [10] 有关加拿大维护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情况,参见金炳亮.文化主权与自由贸易:加拿大的经验与启示.见:走向世界——广东省第二批高层次管理人才出国进修论文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广东人民出版社) (ID: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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