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转制问题的观察与思考宋木文
关于出版社转制问题,我曾于2001年初在《出版科学》《出版广角》上发表《出版社是生产精神产品的出版企业》一文,主张将大多数出版社从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转制为出版企业。党的十六大后,中央决定按公益性与经营性两类出版社进行改革,除少数定性为公益性出版社外,大多数出版社都转制为经营性出版企业。此后,我又写过文章,着重谈了学习中央决定的体会。目前,出版社转制尚处于试点阶段,但却引起了全行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作为这条战线年过76岁的老兵,对出版的历史与现实,在职业和感情上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因此,我对出版改革一直是关心的,对改革进程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也有所观察与思考。我逐渐地认识到,我对出版社转制与整个出版改革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够,估计不足。 老同志聚会引出的话题 2005年2月23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召开出版界老同志座谈会,就出版改革发展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问题进行座谈。88岁高龄的老出版家王仿子首先提出,出版单位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以后,如何把握导向,贯彻出版方针?有一篇文章说:企业,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仿子老不赞成这种意见。他接着说:“开国后第一家政治书籍出版社人民出版社是企业,它坚持出好书,不出坏书,在经营上加强经济核算,年年有盈余”,“称得上是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典范”。 “上个世纪30年代十里洋场的上海,韬奋先生领导下的生活书店,是一个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出版企业,但他始终坚持把读者利益放在第一位,经营有方,事业有成,成为革命出版事业的一面旗帜。”他建议:“对于为什么要转制?转制以后怎么办?还要多做解释,多一点讨论,达到统一思想,才有统一的行动。” 新闻出版总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简报》第37期刊发了2月23日出版界老同志座谈会的情况,在讲了仿子老的发言后,也介绍了我的发言: 出版协会名誉主席宋木文同志说,公益性与经营性出版社的区别,从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方式来说,实际上是把出版社定位为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还是办成以市场为主体的出版企业的问题。公益性出版社也必须重视经营和善于经营;经营性出版社也必须像公益性出版社那样,坚持正确的出版方向。这样才能体现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切文化出版单位都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指示精神,才符合中央一再强调的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更好地结合起来的要求。对这两类出版社的共性与个性以及国家对他们的政策问题,还需要深入地进行研究。 对报刊关于出版社转制报道的观察 我的发言既是对仿子老提出问题的呼应,又是一个时期以来对出版社转制问题的观察和思考。我感到报刊对出版社转制的宣传和讨论,似乎有一个误区:公益性出版社似乎不需要重视经营和市场;经营性出版社似乎可以只讲经济效益,甚至要“追求利润最大化”。 请看报刊对出版社转制问题的一些议论: 《出版广角》2005年第1期《叶公非好龙也》一文说:公益性出版事业单位和经营性出版企业单位这“两类不同性质出版机构的核心目标和社会责任不同,自然应该采取不同的产权、治理、用工分配制度”。“国内出版体制改革可划分非盈利出版组织和盈利性出版企业,前者归入公共产品提供者,属非竞争性领域;后者为市场化出版组织,实行自由竞争。”此文作者对出版社转制问题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意见,但把公益性与经营性两类出版社表述有不同的核心目标和社会责任,并且把公益性出版社完全“归入公共产品提供者”,与市场竞争无关,则是值得商榷的。 《出版广角》2005年第2期发表的《转来转去的念头》,也对出版社转制发了一些议论:人民社被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可以从经营领域退出来”,“经营是市场竞争行为,而公益性事业单位,似不必再为竞争啦生存啦发展啦等等劳心费神” ,“人民社里一坐,铁饭碗一端”,“国家财政供养着公益出版”。此文的作者不赞成将地方人民出版社定为公益性出版单位,如作者所说:“为了保障社会公益出版,要拿出人民社用国家财政供养着,大可不必”。我不是对作者对地方人民社定位问题表示异议,而是着眼于文中所反映的业界对“公益性”与“经营性 ”出版社定位的一些误解。其实,在改制前,甚至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十年也不存在完全靠国家供养的出版社,包括现已定为承担党和国家重要政治理论宣传任务的人民出版社,从来也不是靠国家供养着,对此,我前引仿子老的发言就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基于以上的观察和思考,我在2月23日的发言中,对公益性与经营性两类出版社的共性与个性以及国家对它们的政策问题提出了初步看法,并希望深入地进行研究。 基本属性与管理方式不可混同与割裂 我觉得,与出版社转制相关联,有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一个是出版社基本属性问题,一个是国家对出版社管理方式问题。这两者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同,也不能割裂。 一个层面,是关于出版社的基本属性,按现在取得的共识,是说出版社是精神产品的出版者,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社又是社会主义文化产业或社会主义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出版社兼有意识形态与产业(或生产企业)双重属性。对所有出版社来说,这是基本的,共同的,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因此,我不同意前引文章所持的观点,而是认为所有出版社的核心目标和社会责任,不是不同的,而是相同的。为了进行工作指导,解决阶段性的突出问题,在兼顾双重属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强调其中的一种属性。但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表明,如果过分强调意识形态属性而忽视其产业属性,有可能给出版改革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果过分强调出版社的产业属性而忽视其意识形态属性,则有可能使出版偏离正确的方向。意识形态和产业这双重属性是对立的统一,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意识形态的要求反映出版的本质和灵魂。灵魂需要附体,本质需要体现。出版作为一种载体,是发展思想、理论、科学、文化的助推器和发射台,出版产业越先进、越强大、越普及,它所产生的思想力、文化力也越大。这已为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出版发展的实践所证明,在我们的出版界能够并善于驾驭这个载体的高手和良将也必将越来越多。 另一个层面,是讲出版社共性中有个性,基本属性之下有差异,即是讲国家对出版社在体制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管理——是定为公益性的出版单位,还是转制为出版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确定为公益性的出版社,国家为保证其承担的政治宣传任务或其他重要的特定任务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不可缺少的支持,在市场化的要求和程度上同转为企业的出版社有所不同,但不是主要靠吃皇粮、靠国家供养、退出市场的那种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则要经历一系列的改革和妥善安排,使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增加和强化竞争活力的市场主体,以加速出版事业的发展和壮大。 把“公益性”与“经营性”作为国家对出版单位不同的管理要求或管理方式这种说法是有根据的。一是国家权威辞书对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即释义为国家采取何种管理方式和管理要求。国家财政等综合管理部门,对出版单位企事业的划分,也同权威辞书的释义相一致。我在《出版社是出版精神产品的出版企业》和《出版社“企业属性”考》这两篇文章中即据此对出版社企业属性问题作了考察和辨析。二是温家宝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在讲到文化体制改革时,就是把公益性与经营性文化单位的差别作为“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的要求提出来的。 观察一个时期报刊对出版社转制问题的报道和讨论,我认为,前面指出的公益性出版社可以不重视经营、经营性出版社可以不重视社会效益的那种误区,究其思想认识的原因,很可能是把出版社的基本属性即兼有意识形态和产业的双重性质,同国家对出版单位管理方式的要求混淆了,或割裂开来了。转制是把出版社由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单位,这是指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的改革、改变、搞活和完善,而不是指基本属性的改变,这是不应也不能改变的,更不存在此种意义上的转制。我在《出版社是生产精神产品的出版企业》一文曾指出,把出版社定为企业,是从对一个单位是实行事业管理还是企业管理这个特定意义上讲的,不是模糊更不是取消出版社作为思想宣传工作、精神生产单位的性质和要求,因此不会也不应该由于这种特定管理属性(方式)提法的变化而导致偏离出版方向。现在看来,明确这一点是很有必要的。受这种基本属性的制约,经营性出版社同样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在这个前提下去追求最好的经济效益,但不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公益性出版社在享有必要的政策支持的同时,也要重视和善于经营,通过市场,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说到底,无论哪一类出版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最终都要靠占有市场份额才能得以更好地实现。把基本属性与管理方式这两个层面的问题理解正确并处置适当,既不割裂开来,也不混为一谈,才能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既推进改革,加快发展,又不偏离正确方向。 (ID: 7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