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事后审查制度略考袁 亮
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就进一步地实行了出版自由制度。如1941年5月1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按:指政治权利),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 解放区的出版、新闻单位,还对国民党政府实行原稿审查制度、禁止人民出版自由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和批判。例如: 1943年7月17日,在延安华北书店召开的职工大会上,职工们指出:国民党通过图书审查委员会等反动机构,禁止言论出版自由,随意查禁书籍报刊,使出版界遭受的压迫和损失,简直无法统计,同解放区蓬勃发展的文化出版事业对照,真有天渊之别。 1944年10月15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默涵写的《国民党删削辞典》一文,揭露国民党检查机关摧残出版事业的罪行。当时桂林文化供应社出版《抗战建国实行百科辞典》一书,被国民党检查机关审查删削后,很多名词不翼而飞。如“九一八事件”“何梅协定”“一二·九”“二七”“中国共产党”“毛泽东”等名词,均被无理地取消了。 1945年3月14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国民党法西斯独裁统治摧残大后方文化界》一文揭露,国民党十二中全会后公布的所谓修正图书杂志审查条例,名曰“放宽尺度”,实为欺骗伎俩。这个修正条例规定,以论述军事、政治、外交为目的的刊物和图书,要事先送审原稿,而不以论述军事、政治、外交为目的的书刊,则可以事后送审。实际上按这一规定事后送审的书刊,同样被大批查禁。如巴金著《憩园》、法国小说《红与黑》、西南联大编选《语体文示范》等书,均被戴笠系统特检处全部没收。又如重庆出版的《青年文艺》,因刊有雪峰、艾青等人的作品,也被重庆国民党图书审查处查处。 毛泽东说:“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他又说:“中国解放区的人民已经争得了自由,其他地方的人民也可能和应该争得这种自由。”(《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3卷,第1070页) 毛泽东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预言,是1945年4月讲的。在四年多以后,即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时,这个预言就实现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接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与此同时,中央有关领导机关还规定实行事后审查制度,以保证人民的出版自由。 从此,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出版自由和事后审查制度,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普遍地实行了,全国人民真正获得了出版自由的权利。 在1979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形势发生了许多深刻变化,随之,我国出版工作的形势也发生了许多深刻变化。一方面,冲破过去“左”的束缚,出版书刊的范围、领域和门类大大拓展了,过去由于思想不解放而形成的许多出版禁区被打破了,因此出版书刊的品种、数量越来越多,书刊的质量和水平也有提高。另一方面,受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在出版物的内容中,暴露的问题也有增加的趋势,如泄露国家机密,违反法律法规,否定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出版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已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而且还在继续深化改革。简单地说,就是不该管的事情就坚决放开,必须管的事情又要坚决管好。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出版体制进行许多改革之后,我们长期实行的事后审查制度是否有变化?现在可以肯定,没有变化。 第一,最近20多年来,在我国出版工作中仍然坚持事后审查制度。 这是因为,这项制度是保障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权利的重要措施。我们坚持出版自由,就必然要坚持事后审查制度。这项制度不是属于要改革或否定的管理规章,而是要长期坚持的重要原则。由于这个原因,在改革以来所颁发的各项出版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一个文件对这项制度持否定态度。在实际出版工作中,也是一直认真执行和贯彻的。 第二,在实行事后审查制度的同时,继续实行出版计划和选题计划的申报备案制度。 这样做,有利于出版主管部门从宏观上及时了解出版工作的发展趋势、发展倾向和出书结构等,以便及时加以引导和监督,促进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国以后至改革以前,我们就是这样做的。如1950年10月28日,出版总署公布《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指出,公私出版机构应制订长期的和定期的出版计划,并呈报出版总署和各地出版行政机关。1952年8月16日,政务院公布《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规定,书刊出版业者应编制选题计划、编辑计划及出版计划,呈报出版行政机关。 改革以后,我们仍继续执行这项制度。1980年4月22日,中央宣传部转发国家出版局《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各出版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并报国家出版局备案。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以及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经过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都规定出版社的年度计划,应经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选题,继续实行选题和原稿同时备案制度。 有一种看法,认为实行这项制度,与事后审查制度的精神不符。其实,这是一种特殊措施,是事后审查制度的一种补充。因为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出版工作者有保护的义务。当然,这方面的选题和原稿,其数量应当极少,而且要依法行事,我们不能超越法规,任意扩大这项制度的实施范围。 不仅我们实行这样的制度,在长期实行事后审查制度的一些西方国家,也实行类似制度。如美国政府对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性质的书稿,包括国家情报、高科技、重大的内政外交活动的书稿,也规定要事先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同意不得出版,如有违规,立即受到查处。其中有的书稿,在作者交出版社编辑审阅之前,就要先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否则要承担司法责任。作者在拙文《西方政府审处书稿案例说明什么》中作过一些介绍。此文刊登于《出版科学》2003年第1期,可供参考。 我国在改革以前,就有这方面的规定。如1952年8月18日,政务院公布的《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指出,不得发表泄露国家机密的文字图表。1954年5月20日,出版总署《关于出版物应注意保密的通知》规定,内部材料未经有关负责部门审批,不得发表。由于当时实行高度计划管理体制,这方面的问题并不突出。 改革前夕和改革以后,随着这类问题不断出现,我们不但继续实行而且加强了这项制度。1978年7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报告》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书稿,须经主管部门审查。1992年6月13日,国家保密局等单位制订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指出,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要公开出版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要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为实施《出版管理条例》相关条款,1997年10月10日,新闻出版署制订《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报送重大选题备案时,要提交选题和书稿等材料,新闻出版署要对重大选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转有关部门协助审核。 2005年3月24日 (作者单位: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 (ID: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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